虚假出资股份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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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股份发起人或者股东按照约定补足出资,所占的比例还是有效的,但是未补足出资是无效的,则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裁定。
一、股东认缴出资款该如何账务处理
股东认缴出资款账务处理应该包括印花税的账务处理、实际收到了资本注入的时候、借:税金以及附加印花税、贷:银行的存款。新成立企业的注册资本已经由实缴的登记制改为了认缴的登记制,股东可以自己约定认缴的出资数额、出资的方式以及出资的时间。
股东出资认缴最长期限一般就是20年,20年后可以继续变更认缴期限。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认缴金额、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一般的话是10年。
2、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通俗来说就是假设自己认缴自己的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认缴期限为10年,那么在营业执照的10年有效期内把资金缴足就可以了。
3、约定的注册资本的期限到了的情况下却仍没有缴完的,则需要补缴完才可以注销,或者可以续期后,在进行注销。
二、股息和红利的区别有哪些
股息就是股票的利息,是指股份公司从提取了公积金、公益金的税后利润中按照股息率派发给股东的收益。红利是指上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出资股权可以转让吗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
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相,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
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未出资的公司的股权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股东认缴出资款该如何账务处理
股东认缴出资款账务处理应该包括印花税的账务处理、实际收到了资本注入的时候、借:税金以及附加印花税、贷:银行的存款。新成立企业的注册资本已经由实缴的登记制改为了认缴的登记制,股东可以自己约定认缴的出资数额、出资的方式以及出资的时间。
股东出资认缴最长期限一般就是20年,20年后可以继续变更认缴期限。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认缴金额、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一般的话是10年。
2、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通俗来说就是假设自己认缴自己的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认缴期限为10年,那么在营业执照的10年有效期内把资金缴足就可以了。
3、约定的注册资本的期限到了的情况下却仍没有缴完的,则需要补缴完才可以注销,或者可以续期后,在进行注销。
二、股息和红利的区别有哪些
股息就是股票的利息,是指股份公司从提取了公积金、公益金的税后利润中按照股息率派发给股东的收益。红利是指上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出资股权可以转让吗
未出资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
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时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相,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应认定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效;
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未出资的公司的股权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