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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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经国务皖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包括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等规定的发行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4)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5)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包括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发行条件。
(1)《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包括: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③最近3年财政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丰请和下列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财务会报吿;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2)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晕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3)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外,还应适合下列条件: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特定对象条件。《上市公可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②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2)上市公司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经国务皖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包括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等规定的发行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4)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5)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包括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发行条件。
(1)《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包括: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③最近3年财政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丰请和下列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财务会报吿;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2)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晕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3)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上述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外,还应适合下列条件: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特定对象条件。《上市公可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②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2)上市公司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