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和外孙的继承权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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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和外孙的继承权规定是女婿和外孙并不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并且两者都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发生继承。受理继承或遗嘱公证后,尤其在审查当事人提供的遗嘱,或为当事人起草遗嘱时,必须明确合法的遗产范围,避免当事人错误处分不属于遗产范围的其它财产。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
由于法律水平参差不一,公证人员对“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所含范围的理解极可能与法律规定相悖,作者在这里也很难用文字一一罗列其它合法财产,我们不妨使用排除法,只需了解哪些财产不属继承范围即可。
一、不能被继承的财产及财产权利有哪些?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劳动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宗教信仰自由权,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权,担任领导职务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权利被侵犯取得的赔偿权等。
2、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包括:
(1)国家、集体财产的使用权,包括:公共财产使用权、自留山、自留地、鱼塘、果园、滩涂、水流、牧场、草原等的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
(2)承包权、房屋租赁权、雇佣合同中的劳务权、财物代管权;
(3)继承权、受遗赠权、劳动工资权等。
3、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
(1)国家、集体的财产;
(2)被继承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
(3)被继承人配偶的财产、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
(4)婚姻存续期间约定为配偶的财产;
(5)被继承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财产;
(6)死者家属的抚恤发给金、生活补助费;
(7)被继承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的财产等。
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对于法定继承人有着明确的规定。外孙是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并且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继承。如果是属于女婿的话,在一般情况下都不能够发生继承的,除非是丧偶的女婿对于岳父岳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
1、公民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
由于法律水平参差不一,公证人员对“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所含范围的理解极可能与法律规定相悖,作者在这里也很难用文字一一罗列其它合法财产,我们不妨使用排除法,只需了解哪些财产不属继承范围即可。
一、不能被继承的财产及财产权利有哪些?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劳动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宗教信仰自由权,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权,担任领导职务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权利被侵犯取得的赔偿权等。
2、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包括:
(1)国家、集体财产的使用权,包括:公共财产使用权、自留山、自留地、鱼塘、果园、滩涂、水流、牧场、草原等的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
(2)承包权、房屋租赁权、雇佣合同中的劳务权、财物代管权;
(3)继承权、受遗赠权、劳动工资权等。
3、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
(1)国家、集体的财产;
(2)被继承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
(3)被继承人配偶的财产、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
(4)婚姻存续期间约定为配偶的财产;
(5)被继承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财产;
(6)死者家属的抚恤发给金、生活补助费;
(7)被继承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的财产等。
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对于法定继承人有着明确的规定。外孙是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并且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继承。如果是属于女婿的话,在一般情况下都不能够发生继承的,除非是丧偶的女婿对于岳父岳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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