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是否可以办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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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不可以办理房产证。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小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实并不是商品房,更不会有房产证。
大产权,是指开发商出售时具有政府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业主购买后,具有合法房屋权证,并具有房屋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小产权,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常见的小产权有二种:第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此外连外村农民都不能够买;第二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大产权房与小产权房区别在于:(1)大产权房的房产证由国家颁发,被国家认可和接受。小产权房的房产证由乡镇政府颁发或者没有任何的房产证明,个人并没有实际的产权,也不受法律保护。(2)大产权可以自由出售。而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小产权房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购买者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3)大产权的用地是由政府划拨或者转让的,销售对象可以是任何人。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的概念,如果用地是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并且这类房产只能由这个集体的农民进行购买;如果是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就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无效。
三、小产权房是什么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故乡镇政府颁发的小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的有效产权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品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占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所以,现行法律及政策规定均禁止小产权房基于买卖、交易等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
小产权房一般分为三类:
第一类小产权房: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
第二类小产权房: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
第三类小产权房: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大产权,是指开发商出售时具有政府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业主购买后,具有合法房屋权证,并具有房屋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小产权,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常见的小产权有二种:第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此外连外村农民都不能够买;第二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大产权房与小产权房区别在于:(1)大产权房的房产证由国家颁发,被国家认可和接受。小产权房的房产证由乡镇政府颁发或者没有任何的房产证明,个人并没有实际的产权,也不受法律保护。(2)大产权可以自由出售。而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小产权房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购买者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3)大产权的用地是由政府划拨或者转让的,销售对象可以是任何人。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的概念,如果用地是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并且这类房产只能由这个集体的农民进行购买;如果是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就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无效。
三、小产权房是什么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故乡镇政府颁发的小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的有效产权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品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占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所以,现行法律及政策规定均禁止小产权房基于买卖、交易等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
小产权房一般分为三类:
第一类小产权房: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
第二类小产权房: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
第三类小产权房: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