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监管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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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监管规定:
1、秉持“机构持牌、人员执证”的原则。告别过去几年互联网金融的野蛮扩张,监管部门的态度已经明确,金融事业事关重大,入口关必须牢牢把握,非持证机构、非持证人员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2、秉持“透明监督、非法严打”的原则,“严监管”依旧,整治乱像活动全面推进;
3、通过完善制度建设,赋予保险公司更多掌控权,同时压实其对各类中介渠道的管控责任,推进监管工作的抓大放小,从源头上强化风险管控。《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 保险公司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
(一)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互联网等保险中介渠道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二)保险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中介渠道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专岗,总部管理层应当设有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并向银保监会报备;
(三)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稳健的中介渠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控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透明;
(四)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信息化管理手段,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够真实、准确、完整覆盖中介渠道业务全流程;
(五)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合规审计制度,健全对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合规审计,形成完善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第二条 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当与合作中介渠道主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及时要求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管理档案。准确记载合作主体的机构业务资质、人员执业资质、股东风险测评、培训、业务情况以及合规性评价等;
(三)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保单真实性管理,加强客户信息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管控。
1、秉持“机构持牌、人员执证”的原则。告别过去几年互联网金融的野蛮扩张,监管部门的态度已经明确,金融事业事关重大,入口关必须牢牢把握,非持证机构、非持证人员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2、秉持“透明监督、非法严打”的原则,“严监管”依旧,整治乱像活动全面推进;
3、通过完善制度建设,赋予保险公司更多掌控权,同时压实其对各类中介渠道的管控责任,推进监管工作的抓大放小,从源头上强化风险管控。《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 保险公司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
(一)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互联网等保险中介渠道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二)保险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中介渠道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专岗,总部管理层应当设有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并向银保监会报备;
(三)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稳健的中介渠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控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透明;
(四)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信息化管理手段,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够真实、准确、完整覆盖中介渠道业务全流程;
(五)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合规审计制度,健全对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合规审计,形成完善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第二条 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当与合作中介渠道主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及时要求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管理档案。准确记载合作主体的机构业务资质、人员执业资质、股东风险测评、培训、业务情况以及合规性评价等;
(三)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保单真实性管理,加强客户信息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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