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刑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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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是古今中外皆存在的一种社会统治手段。《刑法学》是以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为刑罚)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它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必修的14门主干课程之一。
本课程以现行刑法为依据,其内容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两大部分。
其中,刑法总论由刑法概述、犯罪论和刑罚论三部分构成。刑法概述是关于刑法的一般性叙述,介绍刑法的内涵与外延、刑法的任务、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论主要涉及犯罪认定方面的知识,主要内容有犯罪概念、犯罪构成、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等问题;刑罚论主要涉及刑罚制度和量刑制度的问题,包括刑罚体系与刑罚制度,包括刑罚权、主刑和附加刑、量刑制度、行刑制度、刑罚消灭等问题。
刑法分论主要围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贪污贿赂罪等内容,研究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特征,具体犯罪的司法认定以及具体的法定刑。熟悉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善于运用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现实相关案例,是学习刑法学的最佳方法。
一、刑法区别其他法律的特征
(一)特定性
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二)广泛性
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益)相当广泛,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这一点,我们从刑法分则的十大类犯罪可以看出,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几乎涉及所有的社会关系。例如,刑法调整婚姻关系,但不是调整一般的离婚、结婚,而是调整重婚、暴力于涉婚姻自由。盗窃价值微薄的财物的行为刑法不调整,但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刑法就要进行调整。
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主要由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部门法承担,只是在民商、行政等法律部门调整失败且不能通过民事制裁、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实现方法加以保护时,刑法才出台、上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刑法管,其他法律就不管同一个事件,可以既由刑法处理,民法、行政法同时也处理。例如,故意伤害案件,既可由刑法定罪量刑,也可以由民法要求损害赔偿。
(三)严厉性
刑法是对被告人的生杀予夺,而其他法律责任如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赔偿可以解决问题。
(四)刑法具有补充性
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这说明,社会关系原则上是应该由道德调整,超出一定的限度才由法律调整,并且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也是最后才发挥作用。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能发挥作用,刑法才发挥作用。
(五)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或者说,正是由于刑法作为后备保障的存在,人们才会认真地遵守其他部门法。当然,有些社会关系不需要其他法律调整,由刑法直接调整,如涉及重大利益的国家安全。
二、刑法的机能
(一)行为规制机能
1、规范公民的行为。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们不得实施。刑法规定之外的,人们的自由活动将被保障。
2、规范司法裁判行为。司法人员的裁判必须依刑法规定进行。
(二)法益保护机能:使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
1、保护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如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
2、保护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这一法益,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刑法之外追究的权利。
(三)自由保障机能(人权保障机能)
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使国民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本课程以现行刑法为依据,其内容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两大部分。
其中,刑法总论由刑法概述、犯罪论和刑罚论三部分构成。刑法概述是关于刑法的一般性叙述,介绍刑法的内涵与外延、刑法的任务、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论主要涉及犯罪认定方面的知识,主要内容有犯罪概念、犯罪构成、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等问题;刑罚论主要涉及刑罚制度和量刑制度的问题,包括刑罚体系与刑罚制度,包括刑罚权、主刑和附加刑、量刑制度、行刑制度、刑罚消灭等问题。
刑法分论主要围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贪污贿赂罪等内容,研究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特征,具体犯罪的司法认定以及具体的法定刑。熟悉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善于运用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现实相关案例,是学习刑法学的最佳方法。
一、刑法区别其他法律的特征
(一)特定性
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二)广泛性
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益)相当广泛,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这一点,我们从刑法分则的十大类犯罪可以看出,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几乎涉及所有的社会关系。例如,刑法调整婚姻关系,但不是调整一般的离婚、结婚,而是调整重婚、暴力于涉婚姻自由。盗窃价值微薄的财物的行为刑法不调整,但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刑法就要进行调整。
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主要由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部门法承担,只是在民商、行政等法律部门调整失败且不能通过民事制裁、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实现方法加以保护时,刑法才出台、上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刑法管,其他法律就不管同一个事件,可以既由刑法处理,民法、行政法同时也处理。例如,故意伤害案件,既可由刑法定罪量刑,也可以由民法要求损害赔偿。
(三)严厉性
刑法是对被告人的生杀予夺,而其他法律责任如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赔偿可以解决问题。
(四)刑法具有补充性
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这说明,社会关系原则上是应该由道德调整,超出一定的限度才由法律调整,并且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也是最后才发挥作用。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能发挥作用,刑法才发挥作用。
(五)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或者说,正是由于刑法作为后备保障的存在,人们才会认真地遵守其他部门法。当然,有些社会关系不需要其他法律调整,由刑法直接调整,如涉及重大利益的国家安全。
二、刑法的机能
(一)行为规制机能
1、规范公民的行为。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们不得实施。刑法规定之外的,人们的自由活动将被保障。
2、规范司法裁判行为。司法人员的裁判必须依刑法规定进行。
(二)法益保护机能:使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
1、保护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如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
2、保护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这一法益,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刑法之外追究的权利。
(三)自由保障机能(人权保障机能)
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使国民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