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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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到县政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向工作人员申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2、申请人按要求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并提交给窗口工作人员;
3、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登录业务系统进行名称查重。
4、经窗口工作人员查重,所要登记的名称符合规定的,立即进行名称登记受理并核准;申请人所要登记的名称不符合规定或是重名的,由工作人员将申请书退还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根据不予受理的事由选择是否重新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5、名称核后,由工作人员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交给申请人。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是通知企业关于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结果,通知书上会有企业名称保留期限,在这个期限之内企业起的名称会保留,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免得别人占用。超出期限后重新解冻,就是别人可以起这个名字,再去申请时,如果没被占用,可以重新办理。
二、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
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母公司同意的证明。
根据上述文件,核准机关无法确定拟设企业的登记管辖机关的,可以要求提交股东身份证明
2、申请人按要求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并提交给窗口工作人员;
3、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登录业务系统进行名称查重。
4、经窗口工作人员查重,所要登记的名称符合规定的,立即进行名称登记受理并核准;申请人所要登记的名称不符合规定或是重名的,由工作人员将申请书退还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和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根据不予受理的事由选择是否重新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5、名称核后,由工作人员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交给申请人。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是通知企业关于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结果,通知书上会有企业名称保留期限,在这个期限之内企业起的名称会保留,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免得别人占用。超出期限后重新解冻,就是别人可以起这个名字,再去申请时,如果没被占用,可以重新办理。
二、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
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母公司同意的证明。
根据上述文件,核准机关无法确定拟设企业的登记管辖机关的,可以要求提交股东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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