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离婚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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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离婚时可以提出净身出户,这视为对财产的处分。
一、婚内出轨会净身出户吗?
婚内出轨不会净身出户。一方有出轨的另一方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净身出户。一方出轨,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适当多分财产,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没有权利要求对方放弃全部财产。
其次,如果签订的离婚财产协议要求一方净身出户的,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婚内出轨净身出户协议有效吗
婚内出轨净身出户协议应当无效。夫妻双方在婚内达成出轨净身出户协议的,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的,人民法院在判决共同财产时,一般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判决,不会让一方净身出户的,一方想让对方净身出户的,只能通过离婚协议,让对方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让对方净身出户,毕竟婚内出轨净身出户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三、婚前净身出户算不算婚后财产?
净身出户不算婚前财产。净身出户一般不包括婚前财产,净身出户可以理解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分割方式,只不过一方分割的财产为零。实际上,法律是不支持净身出户的,但如果夫妻双方协商好一方净身出户,法律也并不阻止。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案例】杨某某与崔某甲于2003年8月相识,于2004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3月24日生育一女崔某丙,现已年满10周岁,就读于某小学四年级。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致使夫妻感情恶化。2013年4月1日,崔某甲向杨某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与某某某来往,断绝所有关系,以后不再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如有再发生,净身出户。同年,崔某甲外出打工。但杨某某对崔某甲的私生活仍怀猜疑,致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在此期间,崔某甲只回家过两次。后杨某某以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崔某丙由杨某某抚养,由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对于小孩抚养问题,判决婚生女崔某丙随杨某某生活为宜,崔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对于崔某甲保证书中作出的如再发生违反忠实义务导致离婚“净身出户”的承诺。该承诺违背了《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杨某某以此承诺主张在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崔某甲应不予分割,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故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了平均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婚内出轨会净身出户吗?
婚内出轨不会净身出户。一方有出轨的另一方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净身出户。一方出轨,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适当多分财产,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没有权利要求对方放弃全部财产。
其次,如果签订的离婚财产协议要求一方净身出户的,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婚内出轨净身出户协议有效吗
婚内出轨净身出户协议应当无效。夫妻双方在婚内达成出轨净身出户协议的,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的,人民法院在判决共同财产时,一般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判决,不会让一方净身出户的,一方想让对方净身出户的,只能通过离婚协议,让对方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让对方净身出户,毕竟婚内出轨净身出户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三、婚前净身出户算不算婚后财产?
净身出户不算婚前财产。净身出户一般不包括婚前财产,净身出户可以理解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分割方式,只不过一方分割的财产为零。实际上,法律是不支持净身出户的,但如果夫妻双方协商好一方净身出户,法律也并不阻止。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案例】杨某某与崔某甲于2003年8月相识,于2004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3月24日生育一女崔某丙,现已年满10周岁,就读于某小学四年级。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致使夫妻感情恶化。2013年4月1日,崔某甲向杨某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与某某某来往,断绝所有关系,以后不再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如有再发生,净身出户。同年,崔某甲外出打工。但杨某某对崔某甲的私生活仍怀猜疑,致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在此期间,崔某甲只回家过两次。后杨某某以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崔某丙由杨某某抚养,由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对于小孩抚养问题,判决婚生女崔某丙随杨某某生活为宜,崔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对于崔某甲保证书中作出的如再发生违反忠实义务导致离婚“净身出户”的承诺。该承诺违背了《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杨某某以此承诺主张在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崔某甲应不予分割,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故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了平均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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