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证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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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证据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新证据的认定通常基于以下几点:
1. 举证期限内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或掌握的证据。
2. 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但由于不了解其价值而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3. 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4. 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5.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如果该证据不被审理,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但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除外。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4-01-16
新的证据的认定
好的
新的证据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
1. 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2. 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3. 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4. 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5.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
一审、二审结束后,对方律师弄了一份谈话笔录当事人签名属于新证据吗
**二审中经法定程序认定为新证据的认定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属于的
一审、二审对方都不提交算新的证据?而且谈话的人是中介和对方存在利益关系,且有虚假陈述,这样可以算证据
一审二审没有提供的的证据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1.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宙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中介作为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没有提供,再审就不能作为新的证据提交对吗
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一审二审没有提供的的证据。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
不能作为新的证据了
一审二审没有提供的的证据,再审提供不算新证据。因为已经不是新发现的证据
但是对方在再审申请书的时候作为新证据提交了,你能引用相关法律条款重新发我一下吗?我收到申请书了需要答辩
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再审提供不算新证据:
1. 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2.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 有新的证据;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因为已经不是新发现的证据。
我就复制你上面刚发的这条答辩还是结合你之前发的几条做答辩?
上面这条整改
一审二审没有提供的证据,再审提供不算新证据。因为已经不是新发现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 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还有这条整改一下
取其重要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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