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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肥生育津贴申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4-01-02
合肥市社保中心电话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合肥市社保中心电话:您好,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51-12333。
一、合肥生育津贴申领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二、合肥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职工或配偶所在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按时足额缴纳(不包括补缴)生育保险费。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合肥生育津贴申领流程
1. 申请: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生育津贴申报材料,前往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生育津贴支付申请。
2. 受理:经办机构将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如不符合条件,将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3. 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经办机构将对其材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并检查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如审核不通过,将一次性告知原因。对于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将按照统筹地区规定进行待遇审核,录入信息系统,并打印费用审核单。同时,将通过信息系统和书面单据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4. 决定:经办机构将根据复核结果结算、支付生育津贴,并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5. 送达:经办机构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四、合肥生育津贴申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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