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货物,采用FOB纽约价格条件。当我公司派船接货时会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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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2011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2012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 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必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2012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故起诉到法院。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3-17
我某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货物,采用FOB纽约价格条件。当我公司派船接货时会遇
必2011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2012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 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必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2012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故起诉到法院。
本案例是涉及F0B价格术语 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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