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展开全部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由两个基本方面组成,其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其二是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一个方面可称之为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第二个方面,可称之为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和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都有其各自的含义。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统一,运用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权与约束刑罚权,防止滥用,保障人权的统一,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面的正确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这两个方面的含义集中到一点,就是对人权的维护,这是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真谛。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简单说来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罪要法定,刑也要法定。由此派生出以下几个原则:成文法主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刑法的明确性。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作用
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普遍接受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在刑法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首要地位的核心原则。在刑法学上,罪刑法定原则概念的通行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说,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这一概念有如下三层含义:
1、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简称罪的法定。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的范围是法律规定的。一个国家的刑法典中总计规定了多少构成独立犯罪的行为,在刑法典中是确定的。任何个人、单位无权扩大或者缩小犯罪行为的范围。换句话说,不得把刑法典中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按犯罪论处,即不得法外定罪。二是刑法典规定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典明文规定的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同时,还要明文这一犯罪行为成立的具体构成要件。如果只规定了犯罪行为,没有规定这一犯罪行为成立的条件,这一犯罪行为在法律上也是没有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就无法评判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以,没有构成要件标准的犯罪行为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按照常理的逻辑,刑法典中的一个具体犯罪行为至少要有一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对应。三是罪名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每一个犯罪行为要有一个区别于其他犯罪行为的罪名,这是常理也是常识。关于罪名法定的方式,各国有所不同。有的在刑法典中直接确定罪名,有的采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刑法典中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罪名。我国属于后者情形,由最高人民法院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刑法典中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罪名。可见,通过罪的法定有效防止定罪扩大化、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刑法中所规定的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简称刑的法定。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刑罚种类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目前各国刑法典规定的刑罚种类大同小异。我国刑法中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在主刑中分为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刑罚种类;在附加刑中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刑罚种类。二是每一个具体的刑罚种类的刑罚幅度和刑罚执行方法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三是每一个具体罪名对应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可见,通过对刑的法定保证罪刑法定原则的有效执行,保证适用刑罚公平公正。
3、刑法中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刑事责任大小主要由罪名、犯罪的危害程度、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酌定或者法定情节等因素所决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于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应当由刑法明文规定,以利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执行。
总之,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从罪责刑三个方面法定化是刑事司法法治化、规范化、人文化的基本要求。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由两个基本方面组成,其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其二是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一个方面可称之为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第二个方面,可称之为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和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都有其各自的含义。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统一,运用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权与约束刑罚权,防止滥用,保障人权的统一,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面的正确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这两个方面的含义集中到一点,就是对人权的维护,这是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真谛。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简单说来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罪要法定,刑也要法定。由此派生出以下几个原则:成文法主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刑法的明确性。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作用
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普遍接受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在刑法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首要地位的核心原则。在刑法学上,罪刑法定原则概念的通行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说,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这一概念有如下三层含义:
1、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简称罪的法定。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的范围是法律规定的。一个国家的刑法典中总计规定了多少构成独立犯罪的行为,在刑法典中是确定的。任何个人、单位无权扩大或者缩小犯罪行为的范围。换句话说,不得把刑法典中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按犯罪论处,即不得法外定罪。二是刑法典规定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典明文规定的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同时,还要明文这一犯罪行为成立的具体构成要件。如果只规定了犯罪行为,没有规定这一犯罪行为成立的条件,这一犯罪行为在法律上也是没有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就无法评判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以,没有构成要件标准的犯罪行为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按照常理的逻辑,刑法典中的一个具体犯罪行为至少要有一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对应。三是罪名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每一个犯罪行为要有一个区别于其他犯罪行为的罪名,这是常理也是常识。关于罪名法定的方式,各国有所不同。有的在刑法典中直接确定罪名,有的采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刑法典中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罪名。我国属于后者情形,由最高人民法院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刑法典中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罪名。可见,通过罪的法定有效防止定罪扩大化、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刑法中所规定的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简称刑的法定。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刑罚种类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目前各国刑法典规定的刑罚种类大同小异。我国刑法中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在主刑中分为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刑罚种类;在附加刑中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刑罚种类。二是每一个具体的刑罚种类的刑罚幅度和刑罚执行方法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三是每一个具体罪名对应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可见,通过对刑的法定保证罪刑法定原则的有效执行,保证适用刑罚公平公正。
3、刑法中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刑事责任大小主要由罪名、犯罪的危害程度、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酌定或者法定情节等因素所决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于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应当由刑法明文规定,以利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执行。
总之,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从罪责刑三个方面法定化是刑事司法法治化、规范化、人文化的基本要求。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