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有哪些

东莞律师唐玉娟
2022-12-09 · 律师
东莞律师唐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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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不要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解释和明确的警告,不要解释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预防危害的方法;
2、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不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或通知消费者,也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
3、经营者不向消费者提供关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对产品和商品进行虚假宣传;
4、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提出的问题,没有给出真实明确的答案;
5、不明码标价;
6、经营者不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买证明或服务单据;
8、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责任;
9、通过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方式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或者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
10、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和携带的物品,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无效或变质的商品;
12、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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