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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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原理为辩证统一。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原理。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任何现实存在的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是正确理解矛盾学说的关键,不懂得它,就不能真正掌握唯物辩证法。
矛盾的两个基本属性:
1、斗争性
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的属性,体现着对立双方相互分离的倾向和趋势。比如说同化和异化、遗传和变异、真理和谬误、兴盛和衰亡、成功和失败等等,双方都是相互排斥和分离的。
2、同一性
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一种趋势和联系。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矛盾着的对立面的互相依赖性,矛盾的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比如说福和祸是一对矛盾,它们就是相互依存的,各自以对方的存在为前提,就像老子说的那样“祸兮福之所倚”,就是体现双方的依存。
二是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相互贯通性,表现为矛盾双方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和相互转化。比如因祸得福、否极泰来、盛极必衰、居安思危、乐极生悲等,都是体现矛盾向对立面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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