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规划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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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日前,规划部门公布了红桥区十八个单元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展示红桥区城市设计、土地利用、交通状况等。以东部为例,将以铁路交通客运和商务办公、商业金融功能为主导,集约发展铁路客运站场和中高密度的商务办公、商业金融等现代服务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日前,规划部门公布了红桥区十八个单元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展示红桥区城市设计、土地利用、交通状况等。以东部为例,将以铁路交通客运和商务办公、商业金融功能为主导,集约发展铁路客运站场和中高密度的商务办公、商业金融等现代服务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