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形式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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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政议政
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成员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参与国家重大政治问题和国家机构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就具体事物进行的协商主要采用以下一些形式:
(1)、民主协商会。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开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就将要提出的重大政策、方针与民主党派人士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2)、高层谈心会。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自己的需要,不定期地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举行小范围的谈心,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和想法。
(3)、双月座谈会。由中共中央主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加,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但重大事件随时通报。
(4)、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可以随时就国家大政方针和具体的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建议,或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
(二)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框架下,由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
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在政协会议上向中共中央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民主党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具有民主党派成员身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检查实行监督;民主党派的成员通过应聘担任政府的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来发挥监督作用等。
(三)民主党派的成员被举荐担任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一定职务
各个民主党派一般均有少数成员被中国共产党举荐担任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2.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成员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参与国家重大政治问题和国家机构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就具体事物进行的协商主要采用以下一些形式:
(1)、民主协商会。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开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就将要提出的重大政策、方针与民主党派人士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2)、高层谈心会。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自己的需要,不定期地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举行小范围的谈心,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和想法。
(3)、双月座谈会。由中共中央主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加,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但重大事件随时通报。
(4)、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可以随时就国家大政方针和具体的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建议,或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
(二)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框架下,由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
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在政协会议上向中共中央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民主党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具有民主党派成员身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检查实行监督;民主党派的成员通过应聘担任政府的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来发挥监督作用等。
(三)民主党派的成员被举荐担任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一定职务
各个民主党派一般均有少数成员被中国共产党举荐担任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2.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