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福利支付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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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操作层面来讲,企业制定的薪酬制度最终落实于工资的支付环节,因此有必要首先对工资支付的流程予以梳理。
(1)确定工资支付的项目及工资总额
根据企业的薪酬制度或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及工资包含的项目;
(2)按照周期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考勤记录,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及劳动者的休假期间及其他非提供正常劳动的期间;
(3)根据薪酬制度、考勤休假制度及劳动者在一个劳动周期内的考勤记录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在支付时向劳动者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
在支付工资的过程中,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第二,企业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也可以由劳动者授权的亲属代为领取,但应当有委托证明。第三,企业应及时支付工资。企业必须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如果工资按年结算,则应按月预付,到期结算。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约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期支付工资。工资如果按月支付,必须确定支付日期。如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期满时结算。
一、工资福利支付的法律保障
工资支付的法律实施,劳动者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得到应得的劳动报酬,《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都有具体的规定。
第一、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劳动者工资是指在正常条件下,劳动者履行了劳动的义务,并按规定的质量和数量完成了生产和工作任务,应当得到的劳动报酬被用人单位无故不予支付的行为。拖欠劳动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都是对劳动者享有权的侵犯,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代扣劳动者工资:
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③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扶养费、赡养费;
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对违反法律,克扣劳动者工资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具有行使监督、纠正和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破产企业首先要支付单位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工资。这是企业破产时,对劳动者工资支付的法律保障。
二、工资福利支付的形式
工资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主要支付形式有:一种是以货币形式支付,极个别是以实物形式支付。一般来讲,工资主要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其原因有三: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是价值尺度。
①它能准确衡量所有商品和劳务价值;
②它能更好反映劳动者个人实际支付劳动量与劳动报酬的关系,有利于寒现按劳分配;
③它便于劳动者之间进行比较,有利于贯彻同工同酬原则。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担负交换手段、支付手段的职能,在经济生活中起媒介作用。以货币作为支付形式有利于充分实现劳动者的消费欲望。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3、以货币形式作为支付工资的基本形式,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可以加强对工资分配的管理,使劳动者个人收人货币化、规范化。这将有利于清理各种工资性收人,提高收人分配透明度;加强对用人单位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财务监督,抑制工资外收人扩张。也有利于建立个人收人申报制度,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人分配的功能。
(1)确定工资支付的项目及工资总额
根据企业的薪酬制度或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及工资包含的项目;
(2)按照周期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考勤记录,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及劳动者的休假期间及其他非提供正常劳动的期间;
(3)根据薪酬制度、考勤休假制度及劳动者在一个劳动周期内的考勤记录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在支付时向劳动者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
在支付工资的过程中,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第二,企业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也可以由劳动者授权的亲属代为领取,但应当有委托证明。第三,企业应及时支付工资。企业必须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如果工资按年结算,则应按月预付,到期结算。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约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期支付工资。工资如果按月支付,必须确定支付日期。如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期满时结算。
一、工资福利支付的法律保障
工资支付的法律实施,劳动者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得到应得的劳动报酬,《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都有具体的规定。
第一、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劳动者工资是指在正常条件下,劳动者履行了劳动的义务,并按规定的质量和数量完成了生产和工作任务,应当得到的劳动报酬被用人单位无故不予支付的行为。拖欠劳动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都是对劳动者享有权的侵犯,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代扣劳动者工资:
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③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扶养费、赡养费;
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对违反法律,克扣劳动者工资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具有行使监督、纠正和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破产企业首先要支付单位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工资。这是企业破产时,对劳动者工资支付的法律保障。
二、工资福利支付的形式
工资作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主要支付形式有:一种是以货币形式支付,极个别是以实物形式支付。一般来讲,工资主要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其原因有三: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是价值尺度。
①它能准确衡量所有商品和劳务价值;
②它能更好反映劳动者个人实际支付劳动量与劳动报酬的关系,有利于寒现按劳分配;
③它便于劳动者之间进行比较,有利于贯彻同工同酬原则。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担负交换手段、支付手段的职能,在经济生活中起媒介作用。以货币作为支付形式有利于充分实现劳动者的消费欲望。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3、以货币形式作为支付工资的基本形式,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可以加强对工资分配的管理,使劳动者个人收人货币化、规范化。这将有利于清理各种工资性收人,提高收人分配透明度;加强对用人单位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财务监督,抑制工资外收人扩张。也有利于建立个人收人申报制度,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人分配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