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歧视学生违法吗?

王焕坤
2022-12-11 · 公司事务,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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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侮辱歧视学生属于违法行为。老师歧视学生,会涉及到违法的行为,属于孩子的人格或者是名誉受到了影响。可以向公安或者教育部门举报调查。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
一、学校老师对学生的财产侵权案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因此听课、作业、参加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是学生教育的基本权利。
侵权行为常表现为:因为学生迟到或未完成作业,甚至是家长未在作业上签名而不许学生听课;学生违反纪律被赶出教室等;随意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指派学生参加一些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如商业庆典和开幕式等;随意改变教学计划。如一些学校为应试,放弃和中止许多课程的开设和教学,例如不开音乐课、地理课等。
2、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主要表现是:以未完成作业或不守纪律为由,使学生不能按时下课或放学,或剥夺学生课外自由活动时间;罚站、罚打扫卫生、罚写作业、罚跑步等,以致造成学生身心健康受损害;非法搜身、拘禁学生等等。
3、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
这类侵权行为表现有:讽刺、挖苦学生;故意侮辱学生、馒骂学生;不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将学生的家庭隐私与学生成绩及行为表现随意公开;给学生取一些歧视性的绰号,或侮辱性的称号,如“弱智”、“笨蛋”等;基于学生的家庭、性格、性别、民族、长相等,以表现的歧视态度和行为侮辱或讽刺学生的父母或其它家庭成员及不公平的评价学生。
4、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导致这种权利受侵害的主要违法行为是体罚行为和变相体罚行为。如有些教师打学生耳光、罚学生劳动、罚学生超量做作业、罚学生吃塑料片、罚学生吃牛粪等等都属于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
5、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若学校教师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学生有申诉权和提起诉讼权。这表明,学生的财产是受法律所明确保护的一种权益。学校、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损坏学生财物、没收学生财物、乱罚款、乱收费等。
二、孩子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家长犯法吗
孩子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家长犯法。九年义务制教育让每个适龄儿童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是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人不得剥夺孩子上学的权利。如果家长强迫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孩子退学,是违法行为。可以到当地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去举报。
一、义务教育有以下特点:
1、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义务教育不仅是受教育者的权利,而且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国家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必须伴之以系统、完善的立法、执法和监督体系,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予以保证;
2、义务教育的公共性主要表现在使学校教育成为世俗性的公共事业、义务教育由国家设立或批准的学校来实施、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和教师具有公共和公务性质,其工作对国家负责,对国民负责、对实施义务教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而不是放任自流等方面;
3、义务教育的免费性,义务教育从免除部分费用到免除全部费用,要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4、义务教育的基础性,年都必须完成规定年限的教育,并接受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和基本态度等方面的教育。这不仅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是现代社会对每一个公民素质的最基本要求。
二、对打工、务农等辍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处理方式如下:
1、对使用未满16周岁童工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
2、动员辍学的学生返校读书;
3、有针对性地帮助辍学学生解决上学的实际困难等。
总之,孩子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家长犯法。如果家长强迫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孩子退学,涉嫌违法行为。可以到当地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去举报。对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帮助辍学学生解决上学的实际困难,动员辍学的学生返校读书。
三、私人学校能留级吗
是可以留级的,一般来说只要你跟不上节奏或者是怎么样,你想留系的话,你可以去找班主任或者找老师,校长那些可以申请留级就可以了。留级汉语词语,意思是留在原年级重新学习。现如今留级已在教育部门取消。只有少部分学生选择复读进行再次学习,初三和高三学生占比很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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