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三证合一没有税务登记应该怎么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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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办的企业来说,由于在办理工商登记证时,实际已经领取了税务登记证,且国地税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也已经取得和录入了企业相关信息,达到了登记管控的目的,而后续到国地税报到,更多的是为了办理后续程序,如进行开业登记、领取发票、办理一般纳税人等,所以三证合一后,只要办理和领取了三证合一的证照,就算没有到国地税报道,也不属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能按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处罚。对于老企业,在办理了工商登记后,超期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在三证合一时,来换领营业执照的,属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可以按未办税务登记处罚。三证合一后,对老企业换领证,但以前未办税务登记的,可以处罚对新企业,不会有未按规定办税务登记的情形。扩展资料: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形及期限包括以下三种: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