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外国人就业期限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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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省贯彻原劳动部、公安部、外经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细则未下发前,凡在我省就业的外国人的就业期限均定为1年(护照有效期不满1年的除外)。就业期满需延长期限的,须在《外国人就业证》期满30日内报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
(二)延长外国人就业期限,须提供如下文件、材料和有效证件:
1.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中央、省属单位的主管部门的书面报告;
2.拟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3.用人单位拟延长外国人就业期限原因的报告;
4.原经省劳动保障厅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证》;
5.《延长外国人就业期限登记表》一式3份;
6.近期免冠正面二寸照片3张。
(三)外国人就业期满不申请延期的,须在出境前缴回《外国人就业证》。各市地劳动保障部门、中央省直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外国人就业证》的收缴工作,并将收缴的《外国人就业证》务于每年年底前缴省劳动保障厅。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延长外国人就业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8月16日鲁劳发[1996]194号)]
一、驱逐出境的实施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
2、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不了的,也不属于按协议由我国单位提供旅费的,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对使、领馆拒绝承担费用的或者在华无使、领馆的,由我国政府承担。
3、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4、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执行机关应当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的人员的情况,抵达口岸时间、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号、车次、时间,以及其他与协助执行有关的事项。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应当协助安排有关出境事项。
5、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我国国境后方可离开。
(二)延长外国人就业期限,须提供如下文件、材料和有效证件:
1.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中央、省属单位的主管部门的书面报告;
2.拟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3.用人单位拟延长外国人就业期限原因的报告;
4.原经省劳动保障厅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证》;
5.《延长外国人就业期限登记表》一式3份;
6.近期免冠正面二寸照片3张。
(三)外国人就业期满不申请延期的,须在出境前缴回《外国人就业证》。各市地劳动保障部门、中央省直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外国人就业证》的收缴工作,并将收缴的《外国人就业证》务于每年年底前缴省劳动保障厅。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延长外国人就业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8月16日鲁劳发[1996]194号)]
一、驱逐出境的实施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
2、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不了的,也不属于按协议由我国单位提供旅费的,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对使、领馆拒绝承担费用的或者在华无使、领馆的,由我国政府承担。
3、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4、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执行机关应当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的人员的情况,抵达口岸时间、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号、车次、时间,以及其他与协助执行有关的事项。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应当协助安排有关出境事项。
5、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我国国境后方可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