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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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的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的;但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公司以第三方身份与劳动者签订的。
2、劳动者身份不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而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工。
3、合同签订期限不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安排岗位有所区别:劳动合同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的;但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公司以第三方身份与劳动者签订的。
2、劳动者身份不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而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工。
3、合同签订期限不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安排岗位有所区别:劳动合同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