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家庭标准是多少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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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原则上按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不高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确定。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
一、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苏民发〔2009〕8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6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拓宽住房保障受益面,提高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水平,结合我县实际,拟对我县2017年度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调整。一、调整依据本次调整以2016年沭阳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依据(23933元/年)。二、具体内容(一)城区低收入标准:省政府令第50号令《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应当能够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经测算,我县城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比例为50%左右即可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据此,将我县2017年低收入标准由810元/人·月调整为997元/人·月。(二)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3号)文件规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80%左右的比例确定”。据此,将我县2017年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由1170月/人·月调整为1595元/人·月。(三)住房标准:省政府令第50号令《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六条规定:“住房困难标准,应当在当地人均建筑面积的60%以下,15平方米至18平方米之间”。因此,我县2017年困难住房标准仍维持18平方米/人的标准不变。(四)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0年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173号)精神,对我县2017年租赁补贴标准进行调整。2017年城镇居民低保家庭租金补贴标准拟由现行的每人9元/㎡·月,调整为低保无房2人以下家庭(含2人)每人14元/㎡·月,其余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每人10元/㎡·月进行补贴;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7元/㎡·月,调整为低收入无房2人以下家庭(含2人)每人12元/㎡·月,其余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每人8元/㎡·月进行补贴。
二、北京低收入家庭标准
2022年北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2120元。今年1月起,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今年7月,市人社局下发通知,自今年9月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2000元调整到2120元。此次北京市民政局调整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家庭月人均2000元调整为2120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别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40%、60%比例执行。
三、贫困残疾人家庭认定标准
贫困残疾家庭的认定标准因为各地实际情况均有不同,所以各地的标准都各不相同。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一、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苏民发〔2009〕8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6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拓宽住房保障受益面,提高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水平,结合我县实际,拟对我县2017年度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调整。一、调整依据本次调整以2016年沭阳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依据(23933元/年)。二、具体内容(一)城区低收入标准:省政府令第50号令《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应当能够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经测算,我县城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比例为50%左右即可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据此,将我县2017年低收入标准由810元/人·月调整为997元/人·月。(二)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3号)文件规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80%左右的比例确定”。据此,将我县2017年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由1170月/人·月调整为1595元/人·月。(三)住房标准:省政府令第50号令《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六条规定:“住房困难标准,应当在当地人均建筑面积的60%以下,15平方米至18平方米之间”。因此,我县2017年困难住房标准仍维持18平方米/人的标准不变。(四)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0年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173号)精神,对我县2017年租赁补贴标准进行调整。2017年城镇居民低保家庭租金补贴标准拟由现行的每人9元/㎡·月,调整为低保无房2人以下家庭(含2人)每人14元/㎡·月,其余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每人10元/㎡·月进行补贴;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7元/㎡·月,调整为低收入无房2人以下家庭(含2人)每人12元/㎡·月,其余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每人8元/㎡·月进行补贴。
二、北京低收入家庭标准
2022年北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2120元。今年1月起,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今年7月,市人社局下发通知,自今年9月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2000元调整到2120元。此次北京市民政局调整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标准,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家庭月人均2000元调整为2120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别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40%、60%比例执行。
三、贫困残疾人家庭认定标准
贫困残疾家庭的认定标准因为各地实际情况均有不同,所以各地的标准都各不相同。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