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对中国犯下的罪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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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南京大屠杀 。在日本侵华的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屠杀发生在南京。侵华日军松井石根所部于1937年12月13日攻陷南京后疯狂杀戮,血染古城,使30万以上的南京市民和放下武器的军人惨遭屠杀,1/3的街道和建筑物被焚毁;同时,还制造了2万起左右的强奸事件,进行了大规模的抢劫。日军的残暴与野蛮实在是骇人听闻、罪大恶极。
2、“三光”政策。日本侵略军在对抗日根据地血腥“扫荡”中,推行野蛮的“三光”政策,即杀光、烧光和抢光,犯下了累累血债。据统计,从1937年-1945年,仅晋绥、晋察冀、冀热辽、晋冀鲁豫、山东、苏皖、中原7个抗日根据地,中国军民就被日军杀害318万人。
3、731细菌部队。731部队隶属于日本陆军军医学校防疫研究室,研究内容除了研究防治疾病与饮水净化以外,更多时候是使用活体人类进行生物武器与化学武器的效果实验。731部队把基地建在中国东北哈尔滨平房区,这一区域当时是傀儡政权满洲国的一部分。超过3000名中国人、朝鲜人和联军战俘在731部队的试验中死亡。
4、重庆大轰炸。中国抗日战争期间,由1938年2月18日起至1943年8月23日,日本对战时中国陪都重庆进行了长达5年半的战略轰炸。据不完全统计,在5年间日本对重庆进行轰炸218次,出动9000多架次的飞机,投弹11500枚以上。重庆死于轰炸者10000以上,超过17600幢房屋被毁,市区大部份繁华地区被破坏。
5、三灶岛万人坟。1938年农历正月十七,日军6000多人在今日珠海市三灶岛莲塘湾登陆,随即在三灶岛进行大屠杀行动,2891名村民被杀害,另外有3500多人饿死。日军在这里还将由朝鲜、台湾和横琴等地抓来建飞机场的3000多名民工秘密杀害。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逃亡外地的三灶岛民陆续返回岛屿,并收拾死难同胞的尸骸,投入乱葬岗内。
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1、南京大屠杀 。在日本侵华的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屠杀发生在南京。侵华日军松井石根所部于1937年12月13日攻陷南京后疯狂杀戮,血染古城,使30万以上的南京市民和放下武器的军人惨遭屠杀,1/3的街道和建筑物被焚毁;同时,还制造了2万起左右的强奸事件,进行了大规模的抢劫。日军的残暴与野蛮实在是骇人听闻、罪大恶极。
2、“三光”政策。日本侵略军在对抗日根据地血腥“扫荡”中,推行野蛮的“三光”政策,即杀光、烧光和抢光,犯下了累累血债。据统计,从1937年-1945年,仅晋绥、晋察冀、冀热辽、晋冀鲁豫、山东、苏皖、中原7个抗日根据地,中国军民就被日军杀害318万人。
3、731细菌部队。731部队隶属于日本陆军军医学校防疫研究室,研究内容除了研究防治疾病与饮水净化以外,更多时候是使用活体人类进行生物武器与化学武器的效果实验。731部队把基地建在中国东北哈尔滨平房区,这一区域当时是傀儡政权满洲国的一部分。超过3000名中国人、朝鲜人和联军战俘在731部队的试验中死亡。
4、重庆大轰炸。中国抗日战争期间,由1938年2月18日起至1943年8月23日,日本对战时中国陪都重庆进行了长达5年半的战略轰炸。据不完全统计,在5年间日本对重庆进行轰炸218次,出动9000多架次的飞机,投弹11500枚以上。重庆死于轰炸者10000以上,超过17600幢房屋被毁,市区大部份繁华地区被破坏。
5、三灶岛万人坟。1938年农历正月十七,日军6000多人在今日珠海市三灶岛莲塘湾登陆,随即在三灶岛进行大屠杀行动,2891名村民被杀害,另外有3500多人饿死。日军在这里还将由朝鲜、台湾和横琴等地抓来建飞机场的3000多名民工秘密杀害。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逃亡外地的三灶岛民陆续返回岛屿,并收拾死难同胞的尸骸,投入乱葬岗内。
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