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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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
在一般保证中,贷款人必须先找欠款人要钱,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保证人才能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既可以先找借款人要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2、保证人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在一般保证中,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也可以只起诉借款人,但不能只起诉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或保证人,也可以同时起诉。
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不同。
一般保证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才会使用诉讼时效中断;而在连带保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断。
4、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是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
一、借款合同担保期限多长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保证期间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者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在连带保证中: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二、连带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怎么消灭?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应向保证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请求,否则,保证期间超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此项规定是向保证人提出请求,这种请求的方式包括向债权人自主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包括向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不是向债务人提出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在一般保证中,贷款人必须先找欠款人要钱,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保证人才能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既可以先找借款人要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2、保证人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在一般保证中,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也可以只起诉借款人,但不能只起诉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或保证人,也可以同时起诉。
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不同。
一般保证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才会使用诉讼时效中断;而在连带保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断。
4、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是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
一、借款合同担保期限多长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保证期间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者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在连带保证中: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二、连带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怎么消灭?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应向保证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请求,否则,保证期间超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此项规定是向保证人提出请求,这种请求的方式包括向债权人自主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包括向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不是向债务人提出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