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侵权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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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作权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在字体诉讼案件中,争执的关键一般在于"复制权"保护的对象:字体业者认为字体软件产生的每个字,都有禁止复制的权利,这与法律事实相反。现在我们正在使用的字帖、美术字集锦工具书,就是字体保护的最好说明:复制字帖、美术字工具书,就是复制了字体工具本身即复制了成套字体,也就侵犯字帖的版权;而人们临摹字帖、美术字集锦,也就是复制其中的单字,即使商业使用,也不侵犯美术字、字体、字体工具的版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在以下一些情况可以不经授权也不需要付费即可使用: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在介绍、评论中适当引用;
2、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新闻报道;
3、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合理范围内使用;公益陈列、保存、表演;转换成少数民族语文和盲文。
对于字体内容,个人普通使用以及公益使用都应该采取自动获得授权方式。只要以合法手段取得已经发表的字体应用于以上领域,不需要获得授权,也不需要付费。
商业使用,不管是新设计字体还是作为文化遗产传承下来的宋体、仿宋、楷体、黑体等字体,都需要获得授权。新设计字体采取何种授权方式由著作权人决定。而宋体、仿宋体、楷体、黑体等传统字体作为全民族共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应由国家相关机构代为管理。从理论上讲,如果取得收益应该返回给权利所有人,也可以变通为开放式授权,全民免费使用。但这仅应针对中国人,如外国企业作为商业使用,则需要取得正式授权。
一、著作权具体包含哪些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字体诉讼案件中,争执的关键一般在于"复制权"保护的对象:字体业者认为字体软件产生的每个字,都有禁止复制的权利,这与法律事实相反。现在我们正在使用的字帖、美术字集锦工具书,就是字体保护的最好说明:复制字帖、美术字工具书,就是复制了字体工具本身即复制了成套字体,也就侵犯字帖的版权;而人们临摹字帖、美术字集锦,也就是复制其中的单字,即使商业使用,也不侵犯美术字、字体、字体工具的版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在以下一些情况可以不经授权也不需要付费即可使用: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在介绍、评论中适当引用;
2、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新闻报道;
3、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合理范围内使用;公益陈列、保存、表演;转换成少数民族语文和盲文。
对于字体内容,个人普通使用以及公益使用都应该采取自动获得授权方式。只要以合法手段取得已经发表的字体应用于以上领域,不需要获得授权,也不需要付费。
商业使用,不管是新设计字体还是作为文化遗产传承下来的宋体、仿宋、楷体、黑体等字体,都需要获得授权。新设计字体采取何种授权方式由著作权人决定。而宋体、仿宋体、楷体、黑体等传统字体作为全民族共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应由国家相关机构代为管理。从理论上讲,如果取得收益应该返回给权利所有人,也可以变通为开放式授权,全民免费使用。但这仅应针对中国人,如外国企业作为商业使用,则需要取得正式授权。
一、著作权具体包含哪些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