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有哪些分类,具体有哪些

李俐
2022-12-16 · 公司事务,经济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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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有哪些分类:
我国对专利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专利法保护对象统称之为发明创造,并在专利法中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之为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发明是一项技术方案
所谓技术方案是指发明人利用自然规律为了解决某一个技术问题而提出的解决方案,因此,仅仅是提出课题或解决课题的方向性设想是不够的,必须提出解决课题的完整的切实可行的方案。技术方案,并非等同于技术,尽管两者都是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和采用必要的物质条件作出的成果,但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技术更为具体,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产业的成果,而技术方案则达不到这种程度、“技术”当然可以作为发明得到专利保护,但从专利法的要求来说,“技术方案”就已经可以做为发明得到专利保护,就是说,对于申请专利的发明,不一定要求它是已经成熟的,已经达到了实践程度的“技术”,但一定要求它已构成“技术方案”,已具备成为“技术”的可能,一旦付诸实施,必能解决技术领域中的某个特定问题。
(2)发明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所谓新的技术方案,是指该技术方案是前所未有的,富有首创性的,并且这个前所未有的是以申请日为时间界限的,就是说,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世界上被人们所公知,在国内被人们所公用。
(3)发明可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产品或方法的改进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经过人工制造的各种新产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物品以及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质。完全在自然状态下的天然物,未经人工加工制造,就不是专利法规定的产品发明。
所谓方法发明,是指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与步骤。方法发明可以是机械方法发明、化学方法发明、生物方法发明。
改进发明是指对已知产品或方法的改进,经过改进改善了已知产品的性能或已知方法的效果,使其获得新的特性或特征。
2、实用新型
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由这个定义可以看出:
(1)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而产品必须具备两个要素:第一,它是个物品;第二,它的产生必须经过一定的生产制造过程。
(2)实用新型保护的产品必须是具有确定的形状、构造,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产品的微观结构特征。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产品形状特征、或者生物的或自然形成的形状特征,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构造和形状的特征。
(3)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申请人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必须适于实用,即该产品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实用新型必须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所谓“新的技术方案”是指该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以前没有被公知公用,既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被公开披露,也没有相同内容的在先申请公布在中国专利公报上,该产品没有在国内被公开出售、公开使用。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也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技术。按照这个定义,外观设计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有关。也就是说,它必须应用于具体产品之上。
(2)必须是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设计。形状是指具有三维空间的产品造形,也就是产品或者部件外表的装饰性形状;图案是指通过各种手段设计出的线条的各种排列或者组合;色彩是指用于图案上的颜色或其组合,并且该色彩应理解为制造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以外的装饰性颜色。
(3)富有美感。
凡是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必须是肉眼可以直接看到的,因为,肉眼看不到的设计,无法使人产生美感,是否富有美感,应按照消费者的眼光看,认为是美观的,就可以认为富有美感。
(4)适合工业上应用。
适合工业上应用是对外观设计的工业实用性方面的要求。即,使用一项外观设计的产品能够在工业上大量复制生产,也包括通过手工业大量地复制生产。
一、外观设计专利什么情况下无效
外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其他。
《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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