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成呆账后多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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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起诉后多久才能立案这个问题要具体区分。信用卡案件的起诉按照涉案金额大小的划分可分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信用卡起诉按照一般的起诉程序进行,一般都是在起诉后的7天内进行立案,立案后通知开庭处理。而刑事的信用卡起诉则需等到公安或者检查机关单位侦查完毕后才可立案。
一、根据法律的具体由谁来立案信用卡诈骗案
根据法律的具体由公安机关来立案信用卡诈骗案。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将其作为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在我国规定的信用卡诈骗归哪管
信用卡诈骗已经违法,由公安厅统一管理,信用卡诈骗罪在案发地公安局立案侦查。
1、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警方要先调查取证。认为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应的措施。
2、对于犯罪涉嫌人的抓捕,采取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如传唤到案、秘密抓捕、网上通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三、法院立案登记后多久通知立案
法院立案登记后多久通知立案具体如下:
1、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实践中,法院立案后应该先传唤被告,通知被告后才会通知原告,也就是说法院先是电话通知被告,如果通知不到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所不能送达的情况下,最后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采用登报的方式送达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3、刑事案件,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一、根据法律的具体由谁来立案信用卡诈骗案
根据法律的具体由公安机关来立案信用卡诈骗案。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将其作为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在我国规定的信用卡诈骗归哪管
信用卡诈骗已经违法,由公安厅统一管理,信用卡诈骗罪在案发地公安局立案侦查。
1、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警方要先调查取证。认为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应的措施。
2、对于犯罪涉嫌人的抓捕,采取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如传唤到案、秘密抓捕、网上通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三、法院立案登记后多久通知立案
法院立案登记后多久通知立案具体如下:
1、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实践中,法院立案后应该先传唤被告,通知被告后才会通知原告,也就是说法院先是电话通知被告,如果通知不到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所不能送达的情况下,最后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采用登报的方式送达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3、刑事案件,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