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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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的注意事项:
1、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事务处理经验,能够迅速帮助把握法律关系性质,有关纠纷的焦争议点,指点迷津,并且给出相应的对策,理出头绪,抓住问题重点;
2、律师熟悉打官司过程中所涉及的仲裁或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事务,从而使仲裁、诉讼工作的效率大态胡明大提高,帮助自由应对司法机关的各种要求和安排;
3、律师作为代理人,定会尽心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在调查取证、查阅案卷以及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时也比普通公民理更为方便;
4、纠纷或各种所面临的法律事务或法律问题的处理,依赖于丰富的经验,而律师丰富的执业经验,给处理这些法律难题带来事半功倍作用。
一、关于律师的证据调查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调查取证是律师执业的重要环节,在诉讼中,庭审方式的改革,更加强调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法官更趋向于中立的仲裁角色,这样无论刑事辩护,还是民事、行政诉讼,律师的意见如果没有相应证据的支持,那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难有充分的说服力。而调查取证则是律师获取证据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调查取证却历来是困扰律师的一个难题。
《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由于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制裁”条款,使律师收集证据的活动没有具体的措施加以保障,在实践中造成律师取证难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和《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对律师查阅案卷,会见在押被告人、调查访问的有关问题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一些保障律师执行职务的地方性法规,对律师的权利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律师收集证据的权利。这些规定有利于律师调查取证工作的进行。然而在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和1997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不但没有赋予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更多的权利,反而规定了诸多限制。
《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仅仅承认律师“可以调查情况”。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一规定并未直接赋予辩护做孙律师调查取证权,仅仅用了“可以收集材料”这一模棱两可的用语;而且辩护律师搜集材料还必须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甚至司法机关的批准。
二、交通事故请律师需要多少钱
律师费由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约定。律师会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案件标的、委托人经济状况等要素给委托人报价。在我国各省市律师费的收取标准是不一样的,一般律师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会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帆告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律师服务收费有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几种方式,具体怎么收需要看地方以及双方的协商。律师是维护己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当事人为此承担费用,这是天经地义之事。但是交通事故案件则不然,试想,一个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受害人躺在医院里,肇事者不愿意支付任何赔偿费用,受害人自己不便起诉,受害人家属对相关法规不熟悉,不得不聘请律师代理出庭。尤其是很多受害人来自农村,律师费对受害人而言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交通事故案件受害者的律师费也要受害人自己承担,显然加重了受害人的负担。所以,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上海法院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的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请求,只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判决中法院都是给予支持的。要是交通事故后协商不成的话,此时问题还是要解决的,当事人就只能选择其他的方式、途径进行处理了。根据实践经验来看,此时可以供当事人选择的方式包括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而不管是以哪种方式处理纠纷,当事人都是有权委托律师来帮助自己的。
1、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事务处理经验,能够迅速帮助把握法律关系性质,有关纠纷的焦争议点,指点迷津,并且给出相应的对策,理出头绪,抓住问题重点;
2、律师熟悉打官司过程中所涉及的仲裁或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事务,从而使仲裁、诉讼工作的效率大态胡明大提高,帮助自由应对司法机关的各种要求和安排;
3、律师作为代理人,定会尽心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在调查取证、查阅案卷以及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时也比普通公民理更为方便;
4、纠纷或各种所面临的法律事务或法律问题的处理,依赖于丰富的经验,而律师丰富的执业经验,给处理这些法律难题带来事半功倍作用。
一、关于律师的证据调查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调查取证是律师执业的重要环节,在诉讼中,庭审方式的改革,更加强调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法官更趋向于中立的仲裁角色,这样无论刑事辩护,还是民事、行政诉讼,律师的意见如果没有相应证据的支持,那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难有充分的说服力。而调查取证则是律师获取证据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调查取证却历来是困扰律师的一个难题。
《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由于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制裁”条款,使律师收集证据的活动没有具体的措施加以保障,在实践中造成律师取证难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和《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对律师查阅案卷,会见在押被告人、调查访问的有关问题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一些保障律师执行职务的地方性法规,对律师的权利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律师收集证据的权利。这些规定有利于律师调查取证工作的进行。然而在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和1997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不但没有赋予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更多的权利,反而规定了诸多限制。
《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仅仅承认律师“可以调查情况”。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一规定并未直接赋予辩护做孙律师调查取证权,仅仅用了“可以收集材料”这一模棱两可的用语;而且辩护律师搜集材料还必须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甚至司法机关的批准。
二、交通事故请律师需要多少钱
律师费由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约定。律师会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案件标的、委托人经济状况等要素给委托人报价。在我国各省市律师费的收取标准是不一样的,一般律师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会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帆告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律师服务收费有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几种方式,具体怎么收需要看地方以及双方的协商。律师是维护己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当事人为此承担费用,这是天经地义之事。但是交通事故案件则不然,试想,一个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受害人躺在医院里,肇事者不愿意支付任何赔偿费用,受害人自己不便起诉,受害人家属对相关法规不熟悉,不得不聘请律师代理出庭。尤其是很多受害人来自农村,律师费对受害人而言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交通事故案件受害者的律师费也要受害人自己承担,显然加重了受害人的负担。所以,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上海法院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的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请求,只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判决中法院都是给予支持的。要是交通事故后协商不成的话,此时问题还是要解决的,当事人就只能选择其他的方式、途径进行处理了。根据实践经验来看,此时可以供当事人选择的方式包括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而不管是以哪种方式处理纠纷,当事人都是有权委托律师来帮助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