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个人所得税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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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个人所得税怎么交?如何计算?
计算个人所得税多少的方法有两种,采用哪种计算方法要看卖方的详细信息:
1、纳税人(卖方)能在地税系统中查到房屋原值,或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
举例:如果卖方出卖不满是“满五少有:的房子,计税价格为100万,原值发票、原契税以及相关税费合计70万元。那么,卖方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70)×20%=6万元。
2、纳税人(卖方)不能在地税系统中查到房屋原值,也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
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
举例:卖家不满五或不少有的住房出售价为100万售。买家承担税费,全额的1%。那么,卖方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1%=1万元。
个人所得税缴纳及减免规定:
1、如果卖方所售房屋同时满足家庭少有住宅、购买时间超过5年,个人所得税免交;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卖方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卖方所售房屋是非住宅类房产,不管什么情况都要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何确定房产是否满五年?
1、如果是按市场价格购买的住房,需要看《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日期和《契税完税证》的填发日期,哪个在前面,按哪个的日起开始计算;
3、如果是继承或直系亲属赠予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可以从原产权人购房时间连续计算;
4、如果是非直系亲属赠予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就要从受赠产权时间开始计算。
通过上文的详细举例说明,我们了解了卖房个人所得税多少,知道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目前国家为了防止一些人恶意炒房的行为,和控制房价的增长,在房屋买卖上新出了各种政策。而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各项税费当然免不了,个人所得税就是其中一项税费,具体可以参考上文的税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计算个人所得税多少的方法有两种,采用哪种计算方法要看卖方的详细信息:
1、纳税人(卖方)能在地税系统中查到房屋原值,或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
举例:如果卖方出卖不满是“满五少有:的房子,计税价格为100万,原值发票、原契税以及相关税费合计70万元。那么,卖方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70)×20%=6万元。
2、纳税人(卖方)不能在地税系统中查到房屋原值,也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发票,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
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
举例:卖家不满五或不少有的住房出售价为100万售。买家承担税费,全额的1%。那么,卖方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1%=1万元。
个人所得税缴纳及减免规定:
1、如果卖方所售房屋同时满足家庭少有住宅、购买时间超过5年,个人所得税免交;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卖方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卖方所售房屋是非住宅类房产,不管什么情况都要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何确定房产是否满五年?
1、如果是按市场价格购买的住房,需要看《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日期和《契税完税证》的填发日期,哪个在前面,按哪个的日起开始计算;
3、如果是继承或直系亲属赠予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可以从原产权人购房时间连续计算;
4、如果是非直系亲属赠予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就要从受赠产权时间开始计算。
通过上文的详细举例说明,我们了解了卖房个人所得税多少,知道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目前国家为了防止一些人恶意炒房的行为,和控制房价的增长,在房屋买卖上新出了各种政策。而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各项税费当然免不了,个人所得税就是其中一项税费,具体可以参考上文的税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