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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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额3500元,新标准2011年9月1日执行。需要缴税的金额=(应发工资-五险一金-起征额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附:
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如下:
1、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
2、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元。
3、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555元。
4、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1005元。
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2755元。
6、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5505元。
7、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的部分,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13505元。
(一)工资税的计算方法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三险一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11年9月份起,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4、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如下:
1、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
2、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元。
3、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555元。
4、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1005元。
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2755元。
6、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5505元。
7、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的部分,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13505元。
(一)工资税的计算方法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三险一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11年9月份起,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4、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