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的无效认定

覃永雄
2022-12-04 · 公司事务,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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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否则不但会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为此,《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对确认免责条款无效作出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之所以规定这两种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也侵害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坚决禁止。
一、格式条款为何在免责条款时无效
原因是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如果是免除自己的责任,而加重对方责任,这种格式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通常情况下,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这一点在消费者作为合同相对方时特别突出。
因此,民法典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专门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定,主要是从三方面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现实当中有的商家因为需要经常签订某类合同,为了防止出现疏漏以及维护自己的利益,为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使用格式条款的好处是简捷、省时、降低交易成本,但其弊端亦很明显。
二、合同中的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的免责条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提供的免责条款;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免责的条款;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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