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经济犯罪报案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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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凭证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原件。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100000元以上。
(二)信用卡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5、其他所掌握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诈骗的证据。
6、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0000以上。
一、个人经济案件判刑标准
(一)金融诈骗类的。如个人信用卡诈骗,票据诈骗,合同诈骗,只需5000元以上就可立案。个人集资诈骗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在50万元以上的,就可进行到经侦大队立案。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的存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且吸收公众存款的户主达到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且吸收公众存款的户主达到150户以上的;就可通过经侦立案。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尽管同属于经济犯罪中的非法集资罪,但是有着本质的区别。集资诈骗罪是指当事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的方法非法占有公众的资金,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就是想骗完你的钱,不想给本金和利息那种;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当事人承诺而且也意图归还本金和利息,不带有虚构事实、主观诈骗的故意性。
(三)职务贪污受贿。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私人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和便利,违反法律规定,贪污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私下吃回扣,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可被立案追诉。
(四)职务徇私舞弊。国企、事业编制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给亲朋好友进行非法牟利的。给国家经济损失造成10万元以上,帮亲朋好友非法牟利20万以上。造成有关国企、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五)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生产、销售商品中进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金额达到5万元可立案。
(六)制造、使用假币。故意制造假币,或者明知道是假币还使用的,假币总金额在4000元,假币数量在400张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七)银行贷款转高利贷。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将被立案;如果没有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屡教不改的,也会被立案追诉。
二、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有哪些
(一)调查访问。也称调查询问,是基本的侦查措施,指运用公开或秘密的方法手段,就案件有关的人、事、物,向有关人员或知情人进行的调查工作,是案件侦查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
(二)审讯。也称为讯问,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是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但需注意的是审讯时应注意严禁刑讯逼供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三)现场勘查。在经济犯罪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犯罪线索,侦查人员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和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查、搜查。
(四)摸底排查。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对有作案条件的个人逐个进行调查,以便从中发现线索,确定犯罪嫌疑对象的侦查措施。
(五)控制销赃。在侦查工作中,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或依靠群众,对犯罪分子可能销赃的有关场所进行监视控制,进而发现赃证,查获犯罪嫌疑人。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原件。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100000元以上。
(二)信用卡诈骗案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5、其他所掌握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诈骗的证据。
6、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0000以上。
一、个人经济案件判刑标准
(一)金融诈骗类的。如个人信用卡诈骗,票据诈骗,合同诈骗,只需5000元以上就可立案。个人集资诈骗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在50万元以上的,就可进行到经侦大队立案。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的存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且吸收公众存款的户主达到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且吸收公众存款的户主达到150户以上的;就可通过经侦立案。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尽管同属于经济犯罪中的非法集资罪,但是有着本质的区别。集资诈骗罪是指当事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的方法非法占有公众的资金,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就是想骗完你的钱,不想给本金和利息那种;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当事人承诺而且也意图归还本金和利息,不带有虚构事实、主观诈骗的故意性。
(三)职务贪污受贿。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私人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和便利,违反法律规定,贪污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私下吃回扣,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可被立案追诉。
(四)职务徇私舞弊。国企、事业编制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给亲朋好友进行非法牟利的。给国家经济损失造成10万元以上,帮亲朋好友非法牟利20万以上。造成有关国企、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五)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生产、销售商品中进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金额达到5万元可立案。
(六)制造、使用假币。故意制造假币,或者明知道是假币还使用的,假币总金额在4000元,假币数量在400张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七)银行贷款转高利贷。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将被立案;如果没有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屡教不改的,也会被立案追诉。
二、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有哪些
(一)调查访问。也称调查询问,是基本的侦查措施,指运用公开或秘密的方法手段,就案件有关的人、事、物,向有关人员或知情人进行的调查工作,是案件侦查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
(二)审讯。也称为讯问,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是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措施。但需注意的是审讯时应注意严禁刑讯逼供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三)现场勘查。在经济犯罪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犯罪线索,侦查人员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和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查、搜查。
(四)摸底排查。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对有作案条件的个人逐个进行调查,以便从中发现线索,确定犯罪嫌疑对象的侦查措施。
(五)控制销赃。在侦查工作中,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或依靠群众,对犯罪分子可能销赃的有关场所进行监视控制,进而发现赃证,查获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