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法律规定电动车不能上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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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业主不能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并且电动车能否上楼还需要根据业主与物业协商规定。
一、业委会的职责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权利和义务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样的。
业主(业主委员会主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二)对共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物业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六)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4)接受政府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5)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中,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是其主要职责,审议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并监督其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是其主要的日常工作,业主委员会的终目标是积极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使小区居民享受好的服务、舒适的生活环境。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是什么?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三、房子没有入住是否需要交物业费
房子没有入住需要交物业费。房子没有人入住,不能成为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只要开发商已经交房,业主就需要缴纳物业费,但是长期不入住的可以少交。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可以与物业协商减免。具体可以由业主和物业进行沟通,沟通后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物业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人工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
1、综合管理,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2、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3、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边区间绿地养护;
4、维护和保持服务范围内的清洁卫生;
5、公共秩序维护;
6、停车运行管理;
7、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8、电梯养护、维护等服务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业委会的职责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权利和义务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样的。
业主(业主委员会主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二)对共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物业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六)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4)接受政府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5)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中,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是其主要职责,审议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并监督其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是其主要的日常工作,业主委员会的终目标是积极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使小区居民享受好的服务、舒适的生活环境。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是什么?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三、房子没有入住是否需要交物业费
房子没有入住需要交物业费。房子没有人入住,不能成为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只要开发商已经交房,业主就需要缴纳物业费,但是长期不入住的可以少交。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可以与物业协商减免。具体可以由业主和物业进行沟通,沟通后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物业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人工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
1、综合管理,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2、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3、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边区间绿地养护;
4、维护和保持服务范围内的清洁卫生;
5、公共秩序维护;
6、停车运行管理;
7、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8、电梯养护、维护等服务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