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书记直接任命以后就不用选举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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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部书记、副书记可以由支委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任命)。根据党章规定,村支书由支部党员大会先选举出支委,然后由支委会选举出村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由乡镇党委直接指派(任命)书记、副书记和支委。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虚谈并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一、单位怎么入党
(1)申请入党的人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2)党组织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3)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1年以上的培养教育。
(4)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5)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
(6)支部委员会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侍裤的意见并进行严格的审查。
(7)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8)上级党组织审批前,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考察。
(9)上级党组织集体讨论审。
(10)被批准的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1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一年后,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转为正式党员。
二、党费如何缴纳
党费应该主动按月缴纳。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缴纳一次党费,也可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缴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收缴党费是党内一项严肃的工作,设党小组的支部,应由党小组组长负责收取,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取,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书记负责收取。差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二十九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一、单位怎么入党
(1)申请入党的人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2)党组织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3)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1年以上的培养教育。
(4)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5)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
(6)支部委员会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侍裤的意见并进行严格的审查。
(7)召开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8)上级党组织审批前,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考察。
(9)上级党组织集体讨论审。
(10)被批准的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1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一年后,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转为正式党员。
二、党费如何缴纳
党费应该主动按月缴纳。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缴纳一次党费,也可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缴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收缴党费是党内一项严肃的工作,设党小组的支部,应由党小组组长负责收取,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取,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书记负责收取。差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二十九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