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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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是: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是: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相关拓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父亲有没有遗嘱呢?2你们一共几个子女呢?3房子是谁出资购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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