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被当地政府收走,证件还在还能收回吗
展开全部
农村宅基地被当地政府收走,证件还在的,一般不能收回。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在经过法定程序统一规划调整或个别调整后,应当以调整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其原有的宅基地已被依法另行分配的,不得再要求收回。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还能更改名字吗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可以更改名字,其更名流程是:1、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宅基证更名申请;2、申请人向国土所提交申请登记材料;3、等待有关部门审核;4、审核通过后,完成宅基证更名。
在城市买房子农村的宅基地会收回吗
在城市买了房子一般宅基地是不会被收回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还能不能更改名字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可以更改名字,其更名流程是:1、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宅基证更名申请;2、申请人向国土所提交申请登记材料;3、等待有关部门审核;4、审核通过后,完成宅基证更名。
农村宅基地未使用可以收回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多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如果确定使用权的,可以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宅基地不盖房要收走吗
只要两年没有盖房子的宅基地,村集体有权收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还能更改名字吗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可以更改名字,其更名流程是:1、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宅基证更名申请;2、申请人向国土所提交申请登记材料;3、等待有关部门审核;4、审核通过后,完成宅基证更名。
在城市买房子农村的宅基地会收回吗
在城市买了房子一般宅基地是不会被收回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还能不能更改名字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可以更改名字,其更名流程是:1、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宅基证更名申请;2、申请人向国土所提交申请登记材料;3、等待有关部门审核;4、审核通过后,完成宅基证更名。
农村宅基地未使用可以收回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多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如果确定使用权的,可以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宅基地不盖房要收走吗
只要两年没有盖房子的宅基地,村集体有权收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