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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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您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如下:1,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2,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4-28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
您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如下:1,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2,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
您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扣押期限30天,经申请延长可再有30天,最长不超过60天。
您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如下:1,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2,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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