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个人破产法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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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新创立的个人破产法中,确立和解制度是美国首创的立法方式,也是美国个人破产法的显著特征。美国个人破产法第13章“有固定收入的自然债务人的债务调整”规定了个人破产和解制度。该章的程序为严格的自愿程序,债权人不能申请援用,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方可适用该章规定的程序解决债务纠纷:
1. 债务人为个人;
2. 债务人有固定收入,包括工资、短期薪金、企业年度分红等;
3. 确定的无担保的债务不超过25万美元,确定的有担保的债务不超过75万美元;
4. 债务人必须出于诚信。
和解制度作为避免破产宣告带来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不利影响的重要手段,对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4-01-02
美国个人破产法立法背景
您好亲,您的问题已经看到了,打字需要一点时间,请稍等~
您好,美国个人破产法立法背景如下:
在1978年之前,美国采用个人破产原因列举主义。如果债权人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法院必须审查债务人是否在申请提出之前四个月内存在以下六类行为:失去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欺骗性地转移财产、向某个债权人做出优惠偿付等。如果债务人未犯有其中任一种行为,法院就无权宣告债务人破产。
对于债权人来说,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要在破产申请前查明债务人的破产行为是相当困难的,即使债权人有怀疑也无权查阅债务人的账目。
基于以上缺陷,美国在修改破产法时将个人破产列举主义改为了概括主义,创立了新的个人破产法。
美国个人破产制度:
美国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当个人资产远小于负债并且无力偿还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破产申请或清算。这种制度使债务人能够摆脱旧债,重新开始经济生活,并公平地获得清偿。作为全球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的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实践效果和影响范围均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 美国新创立的个人破产法
**确立和解制度是美国首创的立法方式**,也是美国个人破产法的显著特征。
美国个人破产法第13章“有固定收入的自然债务人的债务调整”**规定了个人破产和解制度**,该章的程序为严格的自愿程序,债权人不能申请援用。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方可适用该章规定的程序解决债务纠纷:
- 债务人为个人;
- 债务人有固定收入,包括工资、短期薪金、企业年度分红等;
- 确定的无担保的债务不超过25万美元,确定的有担保的债务不超过75万美元;
- 债务人必须出于诚信。
和解制度作为避免破产宣告带来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不利影响的重要手段,对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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