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事由中的新证据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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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才符合再审的条件。因此,“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是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如果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只是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一般瑕疵的,则不应当认定为新的证据。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再审中的新证据作出了细化规定,即“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条文中的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有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具体有以下几种:
(1)新发现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
(2)新取得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
(3)新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
(4)未质证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交,由于原审法院的原因,未组织质证且未作裁判根据的。扩展资料: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申诉虽然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但是申诉并不是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只有对各种申诉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以后,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
一、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也就是说,申诉人提供了人民法院在审判时没有掌握的事实材料,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对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重大情节在认定上发生了错误。一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客观发生过,犯罪行为是否系被告人所为,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犯罪前后的表现等;一个案件的重大情节包括被告人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情节。一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在认定上发生错误,就可能影响对整个案件的判断,这就需要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等情况。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间存在矛盾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引用法律出现错误。引用法律错误即判决、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包括条款、有关司法解释时出现错引;定性定罪错误,就是判决、裁定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判刑错误就是判处的刑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轻、重限度,如轻罪重判、不应该适用附加刑的适用了附加刑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未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应当从轻的作了从重处罚等情况。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等行为。人民法院的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执法人员,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当清正廉明,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如果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存在利用职权贪污赃款、收受当事人的贿赂,或者出于私情故意曲解法律,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仅违反了审判原则,而且也可能是不公正的,理应予以纠正。但是,申诉人如果仅凭怀疑、分析或推理就认为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这是不能作为提出重新审判的理由。
(1)新发现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
(2)新取得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
(3)新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
(4)未质证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交,由于原审法院的原因,未组织质证且未作裁判根据的。扩展资料: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申诉虽然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但是申诉并不是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只有对各种申诉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以后,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
一、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也就是说,申诉人提供了人民法院在审判时没有掌握的事实材料,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对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重大情节在认定上发生了错误。一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客观发生过,犯罪行为是否系被告人所为,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犯罪前后的表现等;一个案件的重大情节包括被告人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情节。一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在认定上发生错误,就可能影响对整个案件的判断,这就需要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等情况。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间存在矛盾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引用法律出现错误。引用法律错误即判决、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包括条款、有关司法解释时出现错引;定性定罪错误,就是判决、裁定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判刑错误就是判处的刑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轻、重限度,如轻罪重判、不应该适用附加刑的适用了附加刑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未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应当从轻的作了从重处罚等情况。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等行为。人民法院的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执法人员,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当清正廉明,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如果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存在利用职权贪污赃款、收受当事人的贿赂,或者出于私情故意曲解法律,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仅违反了审判原则,而且也可能是不公正的,理应予以纠正。但是,申诉人如果仅凭怀疑、分析或推理就认为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这是不能作为提出重新审判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