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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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学性因素。
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有机粉尘等。作业人员长期在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条件下作业,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就有可能发生尘肺病。粉尘中的主要危害化学因素为游离二氧化硅、硅酸盐等。
生产性毒物,如生产性化学毒物可引起急、慢性职业中毒。作业人员可能接触到的生产性毒物类型很多,取决于实际生产条件。
(2)物理性因素。
不良的气象条件:生产场所的气温、气湿、气流及热辐射构成了生产环境的气象条件。在强烈热辐射、高气温、气湿等不良气象条件下作业,可能引起中暑。在寒冷气候条件下工作,不仅会引起冻伤,还会增加感冒等的发病率。
一、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可认定为工伤
除了发放高温津贴外,《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对于何时应停止露天作业,工作时如果中暑是否属于工伤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职业病种叫“热射病”),可申请认定工伤。认定工伤需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中暑(热射病)诊断证明。经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二、对未成年工的规定有哪些
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4、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5、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1)心血管系统;
(2)先天性心脏病;
(3)克山病;
(4)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6、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7、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8、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9、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10、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11、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煤尘、有机粉尘等。作业人员长期在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条件下作业,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就有可能发生尘肺病。粉尘中的主要危害化学因素为游离二氧化硅、硅酸盐等。
生产性毒物,如生产性化学毒物可引起急、慢性职业中毒。作业人员可能接触到的生产性毒物类型很多,取决于实际生产条件。
(2)物理性因素。
不良的气象条件:生产场所的气温、气湿、气流及热辐射构成了生产环境的气象条件。在强烈热辐射、高气温、气湿等不良气象条件下作业,可能引起中暑。在寒冷气候条件下工作,不仅会引起冻伤,还会增加感冒等的发病率。
一、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可认定为工伤
除了发放高温津贴外,《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对于何时应停止露天作业,工作时如果中暑是否属于工伤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职业病种叫“热射病”),可申请认定工伤。认定工伤需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中暑(热射病)诊断证明。经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二、对未成年工的规定有哪些
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4、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5、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1)心血管系统;
(2)先天性心脏病;
(3)克山病;
(4)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6、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7、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8、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9、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10、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11、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