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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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探析 2.浅谈竞争法的秩序价值 3.论公用企业垄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及法律规制 4.试析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与限制 5.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权益探讨 6.从反垄断法看和谐社会建构 7.刍议反垄断法的基本功能 8.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任务分析 9.行政垄断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10.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11.反思环境法的权利基础 12.论污染者自负原则 13.排污权制度初探 14.关于环境法主体的思考 15.浅谈环境公益诉讼原因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4-20
经济法,题目
1.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探析 2.浅谈竞争法的秩序价值 3.论公用企业垄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及法律规制 4.试析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与限制 5.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权益探讨 6.从反垄断法看和谐社会建构 7.刍议反垄断法的基本功能 8.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任务分析 9.行政垄断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10.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11.反思环境法的权利基础 12.论污染者自负原则 13.排污权制度初探 14.关于环境法主体的思考 15.浅谈环境公益诉讼原因
2005年6月,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中外合资x x有限公司合同,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新型蓄电池。合资合同
规定: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60万元美元,A公司以现金形式出资12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5%,B公司以厂房、设备形式出
资40万美元,I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5%,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2005年8月 ,经有关机关批准,并在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公司正式成立。之后,A、B两公司依约及时地履行了出资义务。2006年3月, 合资公司召开董事会,鉴于股东A公司身处美国,不方便参与合资公司经营管理这一情况,董事会作出决议,由B公司全权负责合资公司的生产和经营管理,A公司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分取利润,即A公司每年可分得其出资金额25 %的利润,A公司不承担企业经营上的风险,盈亏由B公司单方面承担。该决议作出后的头三年,合资公司业绩良好,A公司取得了约定的利润。此后几年,合资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便未再向A公司支付决议中约定的利润。2011年12月, 合资公司召开董事会,作出提前终止合资合同、注销合资公司的决议,双方就偿还A公司投资款等事宜发生纠纷,经协商未能解决。A公司便依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资合同,并要求B公司返还其出资120万美元及支付所欠保底利润。阅读案例,思考下列问题:美国A公司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分取利润,即每年可分得其出资金额25%的利润,你认为合理合法吗?美国A公司不承担企业经营上的风险,盈亏由B公司单方面承担的做法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吗?美国A公司要求解除合资合同,并要求B公司返还其出资的120万美元的做法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吗?
按照后面的资格变更,a公司只是股东身份b公司是法人身份,有盈利的时候a公司按照保底分红是可以的。其次a公司不承担风险是否符合合同法的问题,是符合合同法的,合同只要不存在欺诈,双方自愿,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就受合同法保护。最后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出资,如果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司法规定是不会获得法律支持的,公司法里股东应当承担投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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