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大型停车场建设需要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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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要及时调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为其他用途。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停车场和停车位的数量出现了短缺。一是停车场设施严重短缺,特别是在城市人口、商业经济、文化活动高度集中的地区,停车非常困难;二是存在现有停车场改为其他用途的现象;三是路边停车和非法占用停车严重。停车场和停车位的不足会迫使机动车占用道路,扰乱交通秩序,造成交通堵塞。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上述要求,有利于改善交通状况。关于停车场的建设和使用,公安部、原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建设标准》以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做了详细规定。如果规定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位于交叉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和桥梁隧道引道。一般应设置在次干道上。如果需要在主干道上设置出入口,应远离主干道交叉口,用专用通道与主干道连接;停车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应符合消防规范的规定。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酒店、酒店、商店、体育场(馆)、电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机场、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建设或增设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住宅小区的规划和建设,也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停车场。对未配建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及时改建或扩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