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法律特点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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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特点:1.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2.专业性。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来自各行业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行业规则,对公正高效处理纠纷,确保仲裁结果公正准确,发挥着关键作用。
一、我国常用的仲裁机构有哪些
1、常设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有全国性的,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它们都有一套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仲裁事务,可为仲裁的进行提供各种方便。所以大多数仲裁案件都被提交在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
2、临时仲裁机构。
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一种仲裁庭,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
3、专业性仲裁机构。
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
二、仲裁员的资格条件
仲裁员的需要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应具备一定的学历、资历和专业能力。
3、仲裁员必须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4、必须由具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担任;
5、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6、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人事政策法规,有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8、还要满足《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三、司法仲裁是什么意思?
仲裁中没有司法仲裁这个法律名词。仲裁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仲裁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和裁决,并且具有一裁终局的法律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我国常用的仲裁机构有哪些
1、常设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有全国性的,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它们都有一套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仲裁事务,可为仲裁的进行提供各种方便。所以大多数仲裁案件都被提交在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
2、临时仲裁机构。
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一种仲裁庭,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
3、专业性仲裁机构。
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
二、仲裁员的资格条件
仲裁员的需要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应具备一定的学历、资历和专业能力。
3、仲裁员必须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4、必须由具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担任;
5、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6、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人事政策法规,有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8、还要满足《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三、司法仲裁是什么意思?
仲裁中没有司法仲裁这个法律名词。仲裁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仲裁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和裁决,并且具有一裁终局的法律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