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票在哪种情况下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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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等情况下终止上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退市后便不能发行股票。
一、上市公司配股有什么条件
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有:
1、上次发行股票的时间隔不少于十二个月;
2、上次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用途与当时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一致;
3、公司连续两年盈利;
4、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5、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配售的股份仅限于普通股,配售对象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规定日期持有公司股份的全部普通股股东;
7、本次配售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原公司的百分之三十;
8、配售发行价格不低于配股前最新公布的公司财务报告中的每股净资产值。
二、股票什么下情况会退市
股票的退市情形如下: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具体如下:
1、主动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
2、被动性退市是指期货机构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
三、发行股票条件有什么
发行股票的条件如下:
1、公司首次发行新股的条件
(1)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
(2)公司能持续经营;
(3)近三年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经济犯罪;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6)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3、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其他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重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三年连续盈利。
4、增资发行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满足前面所列的条件外,还要满足下列其他条件:
(1)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证券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5、定向募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设立和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同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相符,并资金使用效益好;
(2)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最后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5)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6、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
(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7、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特定对象,发行对象不能超过10名;
(2)上市公司条件,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规定。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上市公司配股有什么条件
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有:
1、上次发行股票的时间隔不少于十二个月;
2、上次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用途与当时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一致;
3、公司连续两年盈利;
4、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5、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配售的股份仅限于普通股,配售对象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规定日期持有公司股份的全部普通股股东;
7、本次配售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原公司的百分之三十;
8、配售发行价格不低于配股前最新公布的公司财务报告中的每股净资产值。
二、股票什么下情况会退市
股票的退市情形如下: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具体如下:
1、主动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
2、被动性退市是指期货机构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
三、发行股票条件有什么
发行股票的条件如下:
1、公司首次发行新股的条件
(1)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
(2)公司能持续经营;
(3)近三年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经济犯罪;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6)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3、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其他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重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三年连续盈利。
4、增资发行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满足前面所列的条件外,还要满足下列其他条件:
(1)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证券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5、定向募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设立和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同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相符,并资金使用效益好;
(2)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最后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5)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6、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
(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7、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特定对象,发行对象不能超过10名;
(2)上市公司条件,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规定。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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