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应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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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注意事项包括:
1、大宗货物的铁路运输,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
2、其它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
3、在签订合同前审查承运方是否具有合法资质;
4、内容的规范应全面;
5、托运人应保证货物的合法和运单的真实有效;
6、明确货物赔偿方面的计算和报价问题等。
一、订金的合同类型有哪几种
适用定金的合同类型是: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保证主合同的履行,可以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二、在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伤亡担责吗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其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绝罩段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一般说来主要是保证所运输的货物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因此,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闷升损坏等负责。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种损失必须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是从货物由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起,至货物由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为止。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在这段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应承担货并誉物损失的责任。只有在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责。
三、不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收货人能否起诉承运人
即使收货人不是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但是收货人凭持有的正本提单提货,在货物有损等权利受到损害时,对承运人可以提起诉讼。
因为在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与其他合同不同的是具有约束第三人的性质,合同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托运人通常不是收货人,承运人应向第三者收货人交付货物,收货人虽不参加合同的签订,但可直接取得合同的某些权利,并受合同的一定约束。因此,收货人也是合同的主体之一。所以,在货物送到之时,收货人只要拿上有物权凭证和运输合同的证明效力的提单,买卖中货物的风险转移和提单的流转都有相应的法律或惯例调整,因此,此时收货人的货物受损或是其他权利受到侵害的,都可以直接向承运人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大宗货物的铁路运输,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
2、其它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
3、在签订合同前审查承运方是否具有合法资质;
4、内容的规范应全面;
5、托运人应保证货物的合法和运单的真实有效;
6、明确货物赔偿方面的计算和报价问题等。
一、订金的合同类型有哪几种
适用定金的合同类型是: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保证主合同的履行,可以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二、在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伤亡担责吗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其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绝罩段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一般说来主要是保证所运输的货物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因此,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闷升损坏等负责。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种损失必须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是从货物由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起,至货物由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为止。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在这段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应承担货并誉物损失的责任。只有在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责。
三、不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收货人能否起诉承运人
即使收货人不是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但是收货人凭持有的正本提单提货,在货物有损等权利受到损害时,对承运人可以提起诉讼。
因为在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与其他合同不同的是具有约束第三人的性质,合同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托运人通常不是收货人,承运人应向第三者收货人交付货物,收货人虽不参加合同的签订,但可直接取得合同的某些权利,并受合同的一定约束。因此,收货人也是合同的主体之一。所以,在货物送到之时,收货人只要拿上有物权凭证和运输合同的证明效力的提单,买卖中货物的风险转移和提单的流转都有相应的法律或惯例调整,因此,此时收货人的货物受损或是其他权利受到侵害的,都可以直接向承运人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