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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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手续:
1、立遗嘱人申请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地址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处理。申请遗嘱公证必须填写公证申请书的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地址等。
(2)申请公证的事项和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资料的名称、份数和相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时间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另外,遗嘱者必须提交身份证明书。遗嘱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书和其他证明书。
2、公证处受理公证人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处分的财产是否有处分权等内容。公证人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出受理通知书,按规定标准征收公证费。如果立遗嘱人很难支付公证费,可以书面申请减免。
3、遗嘱审批遗嘱公证应由两位公证人共同办理,公证人办理遗嘱公证应遵守规避流程。特殊情况下,公证员处理时,至少有证人作证,证人应在遗嘱和记录上签字。立遗嘱人在公证人面前书面或口头表达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文件,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在场的公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字,明确记载立遗嘱的年.月.日。
4、认可出证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发行公证书的,公证人员制作公证书后,不得与文件一起批准自己承担的公证事项。审查合格后,公证处以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形式制作公证书,不得涂改。挖掘,必须修改的应按公证处的校正印鉴。公证书必须制作公证书的原件和一些复印件发给立遗嘱者。
5、公证书生效除法律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发送收据上签字或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1、立遗嘱人申请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地址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处理。申请遗嘱公证必须填写公证申请书的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地址等。
(2)申请公证的事项和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资料的名称、份数和相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时间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另外,遗嘱者必须提交身份证明书。遗嘱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书和其他证明书。
2、公证处受理公证人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处分的财产是否有处分权等内容。公证人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出受理通知书,按规定标准征收公证费。如果立遗嘱人很难支付公证费,可以书面申请减免。
3、遗嘱审批遗嘱公证应由两位公证人共同办理,公证人办理遗嘱公证应遵守规避流程。特殊情况下,公证员处理时,至少有证人作证,证人应在遗嘱和记录上签字。立遗嘱人在公证人面前书面或口头表达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文件,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在场的公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字,明确记载立遗嘱的年.月.日。
4、认可出证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发行公证书的,公证人员制作公证书后,不得与文件一起批准自己承担的公证事项。审查合格后,公证处以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形式制作公证书,不得涂改。挖掘,必须修改的应按公证处的校正印鉴。公证书必须制作公证书的原件和一些复印件发给立遗嘱者。
5、公证书生效除法律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发送收据上签字或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