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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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对象
离开户籍地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成年人。
2、领导主管和配合部门职责
(1)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刘总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综合治理、落实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监督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采集通报制度。
(2)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刘总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宣传教育、组织技术服务、指导节育措施、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生服务。
3、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职责
户籍地和居住地配合工作一居住地政府为主,户籍地政府予以配合居住地的工作包括:
(1)进行人口计生宣传教育;
(2)了解已婚育龄人员计生情况;
(3)组织提供避孕药具;
(4)定期为已婚育龄人员进行节育,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4、婚育证明办理及生育服务登记
(1)婚育证明的办理
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地前,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必须出示结婚证。
(2)交验
自到达居住地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可以自己提交;亦可由户籍地证明机关提交。居住地政府应该查验,督促未办之人补办,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3)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规定
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办理第一台生育服务登记。步骤如下:
A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女方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地婚育证明材料;
B居住地收集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双方户籍地核实;
C户籍地在15日内给予反馈;
D若核查无误,即时办理,否则书面说明;
E办理后15日内向双方户籍地通报办理结果。
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必须互相通报,核实。
出具计生证明材料不得收取费用。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有获取:
宣传教育、计生服务;晚婚晚育计生手术休假;计生奖励优待救济和隐私受到保密等权利。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
(1)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2)户籍地和居住地信息互通;
(3)拓宽信息收集的渠道。
离开户籍地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成年人。
2、领导主管和配合部门职责
(1)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刘总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综合治理、落实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监督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采集通报制度。
(2)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刘总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宣传教育、组织技术服务、指导节育措施、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生服务。
3、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职责
户籍地和居住地配合工作一居住地政府为主,户籍地政府予以配合居住地的工作包括:
(1)进行人口计生宣传教育;
(2)了解已婚育龄人员计生情况;
(3)组织提供避孕药具;
(4)定期为已婚育龄人员进行节育,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4、婚育证明办理及生育服务登记
(1)婚育证明的办理
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地前,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必须出示结婚证。
(2)交验
自到达居住地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可以自己提交;亦可由户籍地证明机关提交。居住地政府应该查验,督促未办之人补办,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3)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规定
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办理第一台生育服务登记。步骤如下:
A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女方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地婚育证明材料;
B居住地收集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双方户籍地核实;
C户籍地在15日内给予反馈;
D若核查无误,即时办理,否则书面说明;
E办理后15日内向双方户籍地通报办理结果。
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必须互相通报,核实。
出具计生证明材料不得收取费用。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有获取:
宣传教育、计生服务;晚婚晚育计生手术休假;计生奖励优待救济和隐私受到保密等权利。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
(1)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2)户籍地和居住地信息互通;
(3)拓宽信息收集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