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政审规定 -法律知识
展开全部
法律分析: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政治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1)政治思想落后,怀疑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不满言行的或有抵制、对抗行为的;(2)有扰乱社会治安、流氓、偷窃、赌博等不良行为的;(3)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漏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4)参加非法社团活动受到开除党籍、团籍、学籍处分的;(5)纪律散漫、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曾受到口头警告以上处分的,参与打架斗殴、拉帮结伙,与社会上不法青少年来往频繁、关系密切的;(6)曾被劳教、少教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楚的;(7)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8)在招收期间直系亲属或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中有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和正在服刑的;(9)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血亲在国外或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情况了解不清楚的;(10)纹身的;(11)其他有不适合做人民警察工作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第七条 考察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三)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行良好,遵纪守法;(四)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人民警察职业。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政治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1)政治思想落后,怀疑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不满言行的或有抵制、对抗行为的;(2)有扰乱社会治安、流氓、偷窃、赌博等不良行为的;(3)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漏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4)参加非法社团活动受到开除党籍、团籍、学籍处分的;(5)纪律散漫、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曾受到口头警告以上处分的,参与打架斗殴、拉帮结伙,与社会上不法青少年来往频繁、关系密切的;(6)曾被劳教、少教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楚的;(7)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8)在招收期间直系亲属或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中有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和正在服刑的;(9)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血亲在国外或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情况了解不清楚的;(10)纹身的;(11)其他有不适合做人民警察工作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第七条 考察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三)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行良好,遵纪守法;(四)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人民警察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