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政府为什么都欠钱

韩峰
2023-03-14 ·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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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地方政府性债务在加快发展地方经济、改善人居环境、拉动城乡就业、改善民生和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举借地方债务的同时,也伴随着地方债务不断走高的风险。如何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已成为地方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课题,为此,拟作有关的分析和思考。
  一、基本概念
  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概念和范围。《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负债的定义为:“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从会计学角度分析,政府性债务是指政府因过去的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政府资源的流出。
  根据去年审计署和省政府《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中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分类,对政府性债务分为三类:(一)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指地方政府、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举借,确定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举借,确定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依法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地方政府举借,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三)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求助责任的债务: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
  二、原因探究
  根据《预算法》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应当说两部法律从根本上或者说在较大范围内禁止了地方政府发生债务风险的可能。但根据审计署对至2013年6月底的债务审计,地方政府第一类债务为10.89万亿元、第二类债务为2.67万亿元、第三类债务为4.34万亿元,占当时全国总债务30.3万亿元的59.08%。之所以造成近几年来地方性政府债务快速增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体制性问题。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性财力的增量部分大都向上级集中,所得税改革、土地收入比例上交、营改增试点扩围和财政体制的相关调整,一部分额度大、稳定性能好、有潜力的税种成为收入改革动态调整的首选对象;收入减量中,减税免费政策对地方收入压缩空间相对较大;而支出责任的划分却相对迟缓。上对下的转移支付中专项性转移支付占比较高,根据去年决算报表反映:我市专项转移支付占全部返还性收入45%,即使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基本养老保险和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转移支付也都具有专项使用的性质,加之部分专项对地方的配套要求,这样就使得地方政府自主使用财力变得非常有限。

  二是宏观环境。投资、出口和消费是拉动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根据《转型期湖南投资规模、结构和效益研究》反映,从2003-2012年,固定资产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一直高过50%,2012年达到62.7%,说明固定资产投资仍是经济增长最强劲的动力,同时表明经济增长对投资高强度依赖。特别是在2008年世界性的金融危机背景下,对外出口通道受阻、国内消费有限、企业和社会投资意愿下降,政府性投资成为了撬动经济发展的主力,据有关资料显示,这一时期政府性投入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近三分之一;我市的债务由几十亿元迅速上升到几百亿元,成为我市债务迅速上升的关键时期,配合着上升的是土地市场快速增值和乐观预期以及货币投放的意愿选择。
  三是考核体制。政府间会计核算的基础制度是收付实现制,按照收付实现制,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间将与现金收支行为的发生与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现金收支行为在其发生的期间全部记作收入和费用,而不考虑与现金收支行为相连的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否发生。由于未能将经济行为与行为结果进行有效配比,造成政府性投资的扩张冲动和无责任追溯。虽然不唯GDP,但一个地方只要经济发展了,其他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在快速奔驰的马车旁忽闪而过,出现一俊遮百丑的现象。没有发展或发展过低,一些旧积的矛盾和问题又会泛起和突发,出现一丑毁大容。在经济转型和社会矛盾凸显的社会背景下,加快发展成为各地不可逆转的不二选择,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存在着必然的内在逻辑和现实考量。
  四是思想观念。抛开权力扩张和寻租空间拓展的负面阴影。“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是区域性经济竞争中从政者积极向上的责任担当。从理论上看:由于货币存在时间价值,货币自身存在贬损化倾向,有资料显示:按购买力平价测算2008年100元相当于1978年15元的物料当量。实践中:实物资产的重置成本名义上远高于相同实物的历史成本。理论和实践依据给各投资主体举债扩张提供了一定支持,激发了竞相举债发展的热情和冲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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