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宅基地一宅两户怎么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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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具体分析,一、如果有一宅两户的情形,也是可以再申请宅基地的。对于有两户的这一宅基地上,最终只能有一个户口能够确权住着的房子宅基地。
二、根据一户一宅原则,如果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则另一个户口可以再次申请宅基地。宅基地适用于保障农村居民的住房权利,对于一个户口而人数过多,需要进行分户,由此产生了多户一宅的情形。为了充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利,自然要允许同一宅基地上的其他户申请取得新的宅基地。一、可以分别确权。一处宅基地,住了两户,那么两户可以共同协商,确定各自的宅基地面积,意见达成一致之后,分别将确定的面积确权在自己的名下。
二、有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住了两户,各自不知道自己的面积有多少,协商也达不成一致意见,在各不相让的前提下,就属于民事纠纷了,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先不确权,待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三、两户协商,一户确权,另一户放弃确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两户可以拥有两处宅基地,那么一宅两户的,两户可以在一起协商,一户对现有宅基地进行确权,另一户放弃确权,确权的那一户可以给放弃确权的那一户适当的补偿。放弃确权的那一户,可以再向村集体申请一处宅基地来建设使用,然后再进行确权登记,这样既可解决一宅两户的问题,而且两户都有宅基地使用,还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也可以致电在线律师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二、根据一户一宅原则,如果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则另一个户口可以再次申请宅基地。宅基地适用于保障农村居民的住房权利,对于一个户口而人数过多,需要进行分户,由此产生了多户一宅的情形。为了充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利,自然要允许同一宅基地上的其他户申请取得新的宅基地。一、可以分别确权。一处宅基地,住了两户,那么两户可以共同协商,确定各自的宅基地面积,意见达成一致之后,分别将确定的面积确权在自己的名下。
二、有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住了两户,各自不知道自己的面积有多少,协商也达不成一致意见,在各不相让的前提下,就属于民事纠纷了,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先不确权,待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三、两户协商,一户确权,另一户放弃确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两户可以拥有两处宅基地,那么一宅两户的,两户可以在一起协商,一户对现有宅基地进行确权,另一户放弃确权,确权的那一户可以给放弃确权的那一户适当的补偿。放弃确权的那一户,可以再向村集体申请一处宅基地来建设使用,然后再进行确权登记,这样既可解决一宅两户的问题,而且两户都有宅基地使用,还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也可以致电在线律师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